廉政公署昨日發表聲明,指已完成有關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涉嫌收受UGL款項的調查,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決定不提檢控。
廉署聲明指,就前任行政長官梁振英與UGL Limited達成協議,並按該協議收取款項,嫌觸犯貪污。以及梁振英及周浩鼎被懷疑干預立法會「調查梁振英先生與澳洲企業UGL Limited 所訂協議的事宜專責委員會」的調查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完成調查。並就有關調查結果,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向上述人士提出檢控而達致合理機會定罪。
律政司解釋,目前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UGL收購的款項,或該行為屬於《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所針對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沒有合理機會就有關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致定罪。由於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沒有法律規定需要申報他在成為行政長官之前,與UGL所簽訂協議而會獲得款項的金額,因此沒有申報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又指,有關周浩鼎提交「專責委員會」關於主要研究範疇的修訂來自梁振英,這些修訂並不會影響「專責委員會」的正常運作。
早前發起「天下為公」計劃,並到英國和澳洲報案的林卓廷及尹兆堅表示,對廉署及律政司的決定震驚及非常失望。由於事件牽涉重大公眾利益,律政司的決定極具爭議,強烈要求律政司公佈作出此決定的「全面法律理據」,並要求律政司司長到立法會全面解釋。
林卓廷則指,他今年10月才就梁振英UGL一事去信副廉政專員邱樹春,補充資料,廉政公署亦有回應,要求他提供更多資料,對於廉署在他提供更多資料前,已表示對投訴完成調查感到震驚。又認為周浩鼎當時作為立法會調查梁振英的委員會副主席,私通被調查對象梁振英,將梁交予他的意見講成是自己的意見,並向委員會呈交,試圖以失實聲明和矇混手法影響委員會決定,明顯符合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定義,律政司的決定,令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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