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醫院一位醫生在4月為一名患認知障礙及抑鬱的八旬老翁,處方425天精神科藥物,醫管局主席范鴻齡指,事件不理想及不可接受。港大醫學院精神醫學系講座教授陳友凱今(28日)接受港台訪問時表示,醫管局一般都不會建議病人超過4個月才覆診,認為2至3個月覆診和取藥一次會較理想。

東區醫院一醫生4月為一名患認知障礙及抑鬱的八旬老翁,處方425天精神科藥物。資料圖片。(余鋼 / 大紀元)
東區醫院一醫生4月為一名患認知障礙及抑鬱的八旬老翁,處方425天精神科藥物。資料圖片。(余鋼 / 大紀元)

陳友凱指,是次一口氣處方425天精神科藥物,「中間有啲問題」。他指,處方藥物時間長達425天並不妥當,抗抑鬱藥物及鎮靜劑,很可能有私家醫生先處方,但相關藥物比較需要並按臨床情況,定期覆診及審視其副作用、藥效,而非可以超過一年在沒有監管下服用,此等情況並不理想。

他表示,相關病人需要服用4種抗抑鬱藥物,有兩款為鎮靜劑,部份鎮靜劑為有風險藥物,反映病情並不容易控制。這種情況下,按醫生判斷,在數星期或數月內便需要覆診一次,「肯定唔會係超過一年嘅事」。

其又稱,病人在公院排期要在一年後才能在門診見醫生,當中亦應該叮囑病人先在私家醫生先覆診,再由公院醫生處方直至到私家醫生覆診期間的藥物,「咁會比較符合常理」。他又指,病人因發燒入院,但內科醫生同可與精神科醫生會診,精神科醫生同可判斷病人需要。但要視乎病人臨床情況及個別醫院安排。

而公立醫院的藥劑師會就藥物處方過目,如果覺得有問題,會提醒醫生,陳友凱就未能肯定今次事件,藥劑師有沒有發揮把關角色。醫管局一般都不會建議病人超過4個月才覆診,情況穩定病人或會例外。但重要是設立機制,檢視這些長期毋須覆診的個案中,有沒有走漏情況出現,加快跟進病情有變化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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