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學1988年起與「復康資源協會」合作,允許協會在校園內營運一間「復康專科及資源中心」(RC)。然而,由於協會未按協議將個案轉介至「理大復康科技中心」(REC),理大於9年前終止協議,並入稟要求收回RC與索償。理大最終勝訴,協會早前向終審庭申請上訴許可,但被即時駁回。終審庭今日解釋稱,協會試圖要求終審庭第三次分析同一案情,以期望獲得不同結果,這並非合理的上訴基礎。

在這宗案件中,原告為香港理工大學,被告為「復康資源協會」。根據雙方協議,協會可以免租金使用RC,只需每年象徵性支付1萬元以涵蓋器材、清潔、保養和管理等費用。協會期間共支付了58萬元,而理大在30年間補貼了1,200萬元,為協會支付RC的水電費等。

日前,協會向終審庭申請上訴許可遭即時駁回。終審庭今日發布理由,解釋案中關鍵在於理大是否可單方面終止協議,以及依據哪些條款。判詞指出,協會也同意雙方簽訂的合約式牌照並非永久,爭議焦點在於理大是否有權根據協議條款在合理通知後單方面終止協議。

終審庭認為,協會的上訴理據未達合理可議門檻,因為上訴庭已仔細分析證據,協會卻在原審和上訴後,試圖要求終審庭第三度分析同一案情,以期獲得不同結果,這並非合理的上訴基礎。

理大原審敗訴上訴得直

理大早前於原審敗訴後上訴得直,上訴庭去年指出,原審法官只專注於協議中是否存在隱含條款,認為協議並未要求協會將研製特殊復康器材的個案轉介至REC,卻忽略了判斷協議是否可單方面終止,以及協會是否有權永久佔用RC。

上訴庭裁定,協議並未允許協會永久佔用RC,而是可以單方面終止。此外,協議中有隱含條款表明,若RC與REC終止合作,任何一方可以在合理通知下終止協議。上訴庭認為,理大願意巨額補貼RC的營運,目的在於獲得轉介個案,以使其工程師能夠開展特殊復康器材服務。當理大未能獲得轉介個案,無法從中受益時,可單方面終止協議。此外,理大合理地要求協會在半年內交出RC用地,並在近兩年後才提訴,最終裁定理大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FAMV 1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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