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2019年6月12日,市民聚集立法會一帶反對原定當日恢復二讀的《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時,施放催淚彈。科技大學博士生吳嘉倫在同年7月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稱警方於當日集會時無理施放催淚彈令他不適,構成襲擊,就此索償。代表警方的律政司上訴高院,挑戰審裁處早前拒絕剔除申索的決定,高院法官潘兆童今(15日)頒下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申索被剔除。

吳嘉倫在「6.12」當日吸入催淚氣體,感到不適。當初他追討的賠償金為103萬元,但是因應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權力,申索額減為7.5萬元。律政司早前以「瑣碎無聊或無理纏擾」為由,要求剔除申索,但被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審裁官拒絕。

潘官今頒下判詞指,申索人吳嘉倫同意,警方當天施放的催淚彈有些是合法地施放,要判斷警方的行動是否對申索人構成襲擊,審裁處還需要知道當時令申索人不適的催淚煙是由哪些催淚彈釋出,該些催淚彈是由哪些警員發射,才能判斷是否對申索人構成襲擊。

潘官認為,舉證責任在於申索人,雖然理論上警方可以盡量提供資料協助法庭,但面對如此不明確的指控,警方需要進行一個極大範圍的事實調查,以查明及解釋當天在相關範圍中每一個警員施放每一枚催淚彈的使用詳情及原因。

潘官表示,要基於申索人提供的資料進行這樣的調查,幾近大海撈針。在審裁處的案件中,要求一名被告人進行如此規模的調查,用以協助申索人建立針對該被告人一個不明確的申索,是不成比例和不公平。

潘官指出,申索人的申索缺乏足夠基礎,沒有勝訴機會,亦會對申請人造成壓迫,所以應被剔除。

由於律政司上訴得直,潘官判其獲得上訴訟費。

案件編號:HCSA9/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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