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交立法會文件指,擬議23條立法的內容,會考慮在「煽動意圖」;煽惑公職人員離叛的「煽惑離叛」;獲取、管有、或者披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等4類控罪,如果牽涉勾結外國勢力,「應屬罪加一等」。另外,國家秘密相關的罪行則考慮加入與「公眾利益」相關的免責辯護,但是表明「門檻應該是很高的」。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研究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相關的事宜小組委員會,今午召開聯席會議。
僅一個月的公眾諮詢上月底完成,政府向立法會提交長達172頁的文件中,提到研究制定適當措施,保障處理國安工作的人員,不受「起底」或騷擾。
增公眾利益抗辯但「高門檻」
至於備受新聞界關注,且早前大律師公會意見中亦提出的,建議在國家秘密相關罪行,加入公眾利益作為辯護理由,政府稱會考慮加入相關免責辯護,但立場無大改變,強調必須是「很重大的公眾利益,而有關公眾利益會大於國家安全風險」,並表明「門檻應該是很高的」,同時強調「大部份情況下未必符合這一門檻」。
認「煽動意圖」相關罪行元素不清晰
英國樞密院去年裁定,煽動定罪必須證明有煽暴或動亂意圖。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的譚得志煽動案,明天將頒布判詞,預計會釐清相關法律爭議。大律師公會早前亦建議政府,在23條立法時考慮將「煽動意圖」定義,收窄至要有「煽動暴力」等元素。
政府在文件中,亦承認現時「煽動意圖」相關罪行的元素有不清晰的地方,導致在審訊時對罪行元素產生法律爭議。並聲稱會透過是次立法工作,基於過往的實際經驗,釐清或完善有關罪行元素。不過,文件質疑「『煽動意圖』罪行是否需要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政府又聲稱有關罪行非壓制僅屬根據客觀事實,對政府作出正當批評的言論,相關罪行不會影響正當的意見發表。
文件又建議參考《社團條例》,賦權保安局局長,如合理需要某些資料以履行禁止組織運作的職責,可授權人員要求該組織或該組織的幹事等提交資料,包括該組織的收入、收入來源和開支。如拒交或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即屬違法。
政府又提出,考慮賦權保安局局長,針對被控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潛逃超過6個月的人施行「適當的措施」,並指「其中一個方向是禁止任何人向潛逃人士提供資金或處理潛逃人士的資金」。
當局亦考慮增加「不得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任何人如知悉或懷疑有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而作出妨害該項調查的行為,即屬犯罪。
文件亦提到,考慮賦權裁判官,可授權警方將未被起訴的被捕人被羈留的期間延長,總羈留期間不得超逾自其被拘捕後的48小時屆滿後起計的14日。
國際特赦組織等被點名「反華」
另一方面,政府稱1月30日至2月28日,共收到逾萬三份意見,反對建議有為97份。
政府指反對建議的意見書中,36份沒有署名,13份沒有提供可辨識身份的署名。9份是來自「境外反華組織」,點名香港監察(Hong Kong Watch);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前線衛士(Front Line Defenders);香港法治監察(The HK Rule of Law Monitor);瑞慈人權合作中心(The Rights Practice);香港人權資訊中心(Hong Kong Centre for Human Rights);香港公民代表會議(Assembly of Citizen's Representatives, Hong Kong);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會(The Committee for Freedom in Hong Kong Foundation);香港民主委員會(Hong Kong Democracy Council)。此外當局指3份意見「來自與潛逃外國的人同姓名的人」,包括許智峯、張崑陽及劉祖廸;1份「來自正因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等候審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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