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案,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其中7人上訴後獲撤回組織非法集結定罪,但「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罪名則維持原判。7人和律政司分別提出終極上訴申請,今早(23日)一併於終院處理。終院批准7人的申請,並駁回律政司的申請。
7人早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上訴庭於去年12月8日頒判詞,指被告一方就「參與集結」罪申請上訴,認為《公安條例》在執行層面有否違反相稱性,即檢控過程中延遲執法及定罪,及有否違反集會自由等基本權利,存在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向被告方批出證明書。至於律政司的上訴申請則被上訴庭駁回,律政司其後直接向終院提出上訴申請。
7名上訴人為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及何秀蘭。他們早前向高院上訴定罪獲裁定部份得直。上訴庭於2023年8月14日裁決指,7人只是舉起橫額,沿著預先安排好的路線到達中環,即使站在隊頭和帶領喊口號,也未必能推論他們是組織者,裁定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及判刑。但上訴庭駁回就「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上訴。
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獲減刑3至6個月,其餘人則因緩刑期限已過,未獲處理原審判刑。
案件編號:FAMC24-29/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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