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林卓廷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一案申請終院上訴許可。資料圖片。(郭威利/大紀元)
律政司就林卓廷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一案申請終院上訴許可。資料圖片。(郭威利/大紀元)

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被指在2019年披露負責調查7.21事件的警司游乃強正被廉政公署調查,原審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全部罪成,判囚4個月。林卓廷提出上訴,早前獲高等法院判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服判決擬上訴至終審法院,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案件將於3月7日在高院開庭,涉及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林卓廷去年11月提出上訴,至本月初獲高等法院法官游德康裁定得直。法官在判詞提到,林卓廷只是披露游乃強正被廉政公署調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非《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罪行的身份。

《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於1996年在當時的立法局的修訂過程中,立法者對其覆蓋範圍的原意,就是拒絕廉政公署加入覆蓋「一般調查」的修訂這要求。當時立法會相關的委員會的意向,貫徹1996年之前所有修訂,均在收窄第30(1)條的方向,第30(1)(b)條「不可以被如此廣義解讀的意向昭然若揭」,認為其行為不受控罪條例覆蓋。

判詞指出,根據立法過程中的討論內容,參考上訴法庭及樞密院對第30(1)條的解讀等,唯一合理推論是,披露受調查人的身份,必須被解讀為,披露該人是受《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下罪行受調查人,而非如政府一方建議般廣義地解讀。

而林的主觀意圖或客觀事實,均沒有直接或間接或隱含地,對公眾披露游乃強當時是第II部所訂罪行下受調查人的身份,而披露游乃強正接受廉署調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不受《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中任何情況覆蓋,故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編號:HCMA3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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