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今日(24日)公布,在昨日落案起訴一名銀行經理及兩名中介公司代表,控告他們涉嫌提供及收受賄款共逾10萬元,以協助非本地客戶在3間本地銀行開立個人及公司賬戶,涉嫌在申請開戶時使用虛假文書副本和訛稱有關客戶於開戶當日在香港。
廉政公署表示該案涉嫌於2018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間發生,涉嫌就最少30個開戶申請,提供及收受合共逾10萬元賄款。涉案3人分別為東亞銀行有限公司(東亞銀行)高級客戶經理黎賜慧(38歲);香港和創商務秘書有限公司(和創)顧問陳栢材(25歲);及香港智盈諮詢顧問有限公司(智盈)營運者柯莹莹(35歲),3人被控共15項罪名。
黎賜慧及陳栢材共被控13項貪污罪名,包括3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1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1項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以及8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黎賜慧及柯莹莹被控1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4條及第159A條。黎賜慧另被控1項相類罪名。
其中5項控罪指,陳栢材及黎賜慧涉嫌一同串謀,使黎賜慧從陳栢材接受5筆由1,000元至12,000元不等的賄款,為陳栢材轉介或將轉介的客戶開立東亞銀行賬戶,或協助東亞銀行賬戶持有人重設賬戶密碼以取用網上銀行服務。
另外3項控罪指,黎賜慧涉嫌串謀另外3名中介公司營運者或代表,使黎賜慧接受3筆由1,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賄款,為該3人或由他們轉介的客戶開立東亞銀行賬戶。另一項控罪指,黎賜慧涉嫌收受另一名人士1,000元為對方開立東亞銀行賬戶。
東亞銀行要求公司賬戶申請人須親身到分行開戶,以符合盡職審查要求。涉案人士被指向東亞銀行提交開戶申請時,附上該等虛假入境標籤副本,訛稱申請人於開戶當日在香港。廉署調查發現,有關申請人並沒有於虛假入境標籤所標示的日期到訪香港。
另外2項控罪指,黎賜慧分別與柯莹莹及另一人涉嫌串謀使用34份看來是由入境事務處發出的虛假入境標籤的副本,意圖誘使另一人接受它們為真文書的副本。
餘下4項控罪指,陳栢材涉嫌獨自及串謀另一人向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不同分行的3名職員,以及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恒生銀行)1名分行職員,提供4筆由5,000元至10,000元不等或未指明金額的賄款,為陳栢材將轉介的客戶在該兩間銀行開立賬戶。該4名銀行職員即時拒絕陳栢材提供的賄款,並向其僱主匯報事件。
廉政公署表示,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按有關法律意見落案起訴3人,各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對此,東亞銀行回應表示,已知悉有關案件,並一直全面配合廉政公署的調查。涉案人士已不再是東亞銀行員工 ,並強調此案件乃個別事件,由於有關個案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進一步評論。
東亞銀行指出,一直十分重視員工的操守,備有完善的操守準則及內控機制。相關的操守準則亦清楚列明作為銀行從業員不可收受私人利益的嚴格規定,以及違反有關規定的後果。東亞銀行表示,亦規定員工每年必須修讀操守準則課程,以提醒員工有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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