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於2021年發文,呼籲市民參加被禁的六四集會,原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但她其後獲判上訴得直撤銷罪名。律政司早前提出終極上訴。司法機構網頁顯示,終院將於本周四(25日)早上頒布判決。
是次爭議涉及2個法律問題,包括被告被以「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檢控時,是否可在辯護時挑戰警方發出的集會「禁止令」合法性?
若被告是可在辯護時挑戰「禁止令」的合法性,法庭應以甚麼準則考慮,被告挑戰警方「禁止令」的合法性,以及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隨後的裁決。
代表鄒幸彤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早前在庭上強調,被告應有權在刑事審訊中爭議「禁令」合法性,因本案涉及集會自由,屬於憲法權利。他又指,警方禁令是鄒幸彤面對的控罪元素一部份,若禁令不能成立,則集會沒有違法。
至於律政司一方聲稱,鄒不服「禁止令」應提司法覆核,彭耀鴻反駁若申請司法覆核,證明禁令不合法的責任就會落到鄒幸彤身上,涉及大量資源,並提及鄒早前申請就一宗禁制令案件提出司法覆核但被拒,最終更要承擔訟費。他指,警方應履行《公安條例》下的「積極責任」,主動提出建議滿足容許集會的條件,而非斷言禁止集會。
案件編號:FACC9/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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