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車輛查冊新安排昨日(8日)起實施,傳媒須列明理據及提交相關證明,待運輸署署長信納涉及公眾利益大於車主私隱後,才會批出,且不設上訴機制。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今早(9日)接受商台訪問時指,公眾利益是重要考慮,署方所實施的新措施與條例的精神有衝突,有可能受司法覆核挑戰。

陳文敏表示,今次措施屬行政安排,是不能違反法律原則,包括《道路安全條例》及相關附例等,而合理的新聞採訪,符合相關條例。終院解釋時亦明確說明條例廣泛,應採用相當寬鬆解釋。再者,條例亦提到如果基於公眾利益可豁免收費,換言之公眾利益是豁免的合理理由,不是受豁免的例外情況,而條例亦沒有提到屬例外情況。「採訪新聞同私隱都無衝突,因為條例都有話,可以喺新聞採訪時候,使用相關個人資料。」

他說「好明顯終審法院喺解釋呢條條例嘅時候,其實(條例)係受人權法所約束,所以解釋嘅時候宜鬆不宜緊。同時要考慮到人權法入面,言論自由同新聞自由,係一個好重要嘅考慮因素,這個都係法院解釋嘅時候會考慮因素。」陳文敏認為,運輸署新安排的部份要求雖然並非不合理,行使時或導致查冊困難,這與終院判詞和條例的精神有衝突,並指要視乎接下來新安排如何運作,署方會否再發出清晰指引,甚至作出一部分修改。

港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製作元朗721白衣人襲擊事件專題報道時,透過車牌查冊得知當晚涉嫌運送武器車輛的車主身份,事後被控兩項虛假陳述罪,2021年被裁定罪成上訴,去年獲終院裁定得直。

運輸署日前宣布更改車牌查冊安排,但新安排下指明用途仍未有涵蓋傳媒採訪報道。不過新安排引入例外情況的申請程序,申請人需以書面向運輸署署長申請,並提供身份、理據及相關證明文件等,只有署長信納涉及公眾利益大於車主私隱後,才會批准申請,且不設上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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