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蔡玉玲車牌查冊案的終審法院判決,運輸署早前宣布,1月8日起推出傳媒申請車牌查冊的新安排,要額外提供書面陳述,由運輸署署長決定是否批准申請。記協昨(5日)入稟高等法院,就安排申請司法覆核,提到截至3月底,無一間傳媒申請成功查冊,並指出申請時署方要求記者回答大量問題,嚴重影響新聞自由,同蔡玉玲車牌查冊案的判決有衝突。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記協,建議答辯人為運輸署署長。記協指出安排影響普通法和《基本法》第27條保障的新聞自由,要求法庭裁定,上述的運輸署政策違憲,由署方制定相關政策屬越權(ultra vires),並由法庭下令署方須迅速及在合理時間內,決定基於合法新聞用途的查冊申請。

新安排下要向署長信納涉公眾利益

上述新安排,是因應終審法院去年6月判決,裁定真誠的新聞調查,沒有理由被排除在原本車牌查冊申請理由當中的「其它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之外。

運輸署年初公布新車牌查冊安排時,7項指明用途仍未涵蓋傳媒採訪報道,不過就引入例外情況的申請程序,申請人需以書面向運輸署署長申請,並提供身份、理據及相關證明文件等,只有署長信納涉及公眾利益大於車主私隱後,才會批准申請,且不設上訴機制。

不過安排當時已經引來批評,質疑由署長擁有的「酌情權」,定義何謂申請人的申請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無法律規管及客觀定義。當時運輸署署長李頌恩亦承認,「重大公眾利益」無廣泛及客觀的定義,要視乎個案及申請人提出的內容,強調要平衡個人私隱權及其他實際需要,會就個案作個別考慮。

入稟指程序緩慢   無傳媒申請成功

記協主席陳朗昇的誓章提到,今年1月報章《明報》、電視台now新聞、網媒「集誌社」、《香港01》,均申請車牌查冊,不過到3月底,一概未獲批或收到結果。記協在入稟狀又引述運輸署回覆,稱截至3月下旬共接獲16宗,基於公眾利益的查冊申請,其中13宗報稱是新聞用途,當中有4宗被要求提交進一步資料,4宗則處理中,5宗由申請人撤回。

另一方面,入稟狀指出署方審批不設時間表,程序緩慢,是不當拖延(unduly protracted),質疑署方未有迅速及在合理時間內,決定是否批准,等同拒絕申請,亦忽略新聞的時間性。

入稟狀並提到,署方提出大量多餘問題、要求記者提供詳細的調查資料,例如要求記者解釋查冊如何符合公眾利益、是否與法庭訴訟或執法部門調查有關、如何用作新聞用途、記者手上的資料為何不足以進行報道、記者有無其他渠道獲取申請查閱的資料等,做法不合理,是誤解新聞行業角色,不符人權原則。記協要求法庭頒令運輸署署長,必須迅速及於合理時間處理合法新聞活動作出的申請。

就蔡玉玲車牌查冊案,終審法院去年6月的判詞指出,新聞自由是憲法保障的權利,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報道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選項以外,而且《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列明新聞活動可獲豁免,以平衡私隱權與公眾利益。@

運輸署署長李頌恩曾經被問到如何定義「重大公眾利益」時,回應稱無廣泛及客觀的定義。資料圖片。(霄龍/大紀元)
運輸署署長李頌恩曾經被問到如何定義「重大公眾利益」時,回應稱無廣泛及客觀的定義。資料圖片。(霄龍/大紀元)

前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因車牌查冊被裁定虛假陳述罪成,終審法院於2023年6月5日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控罪。資料圖片。(宋碧龍/大紀元)
前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因車牌查冊被裁定虛假陳述罪成,終審法院於2023年6月5日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控罪。資料圖片。(宋碧龍/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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