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中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一帶爆發衝突,5名中大學生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及違反《禁蒙面法》罪成,被判監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其中4人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周二(5日)駁回上訴及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各被告須繼續服刑。

4名被告為劉晉旭(定罪時23歲、下同)、高志斌(23歲)、陳歷釋(20歲)及許貽顓(23歲),4人均為中大學生。劉、高及許就刑期上訴,陳就定罪提出上訴。各人於2021年10月被裁定罪成及判囚;而同案的符凱晴(23歲)則沒有申請上訴。

代表陳歷釋的大律師潘兆斌首先陳辭指,原審法官裁決時,推論陳當時身在案發現場是鼓勵在場示威者,質疑欠缺推論基礎,並非就所在證據而作出唯一合理及無可抗拒的推論。上訴方又質疑原審法官指陳不可能在警方驅散前才到達現場的說法並不合理。

法官潘敏琦就指出上訴人在原審時未有作供,沒有基礎要求法庭作其他推論。法官彭偉昌亦反駁指,事發時已是抗爭者第4次衝擊警方防線,而陳的裝束及裝備與抗爭者相似,其身處的垃圾車位置與他們接近,因此肯定陳並非旁觀者。

至於其餘3名上訴人就刑期提出上訴,分別質疑原審法官考慮的案例案情較本案嚴重,例如楊家倫案的被告有親手縱火,而本案則無證據指被告作出任何行為。法官彭偉昌則指當日警方的任務是防止有人從二號橋上擲物至公路,指出若有人擲物會引致火車出軌,而緊急煞車的話可能會令乘客跌倒,亦有可能導致多車相撞。法官彭寶琴則指,若警方的防線被瓦解,便不能阻止他人從橋上掉雜物,此為判刑的關鍵因素。

案件編號:CACC24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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