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1月,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一帶爆發衝突,反修例運動示威者與警方對峙多日。其中3男1女於衝突第二天(11月12日)被捕,他們被控暴動、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案件昨日在區域法院裁決,其中兩名被告暴動罪罪成,另外兩名被告暴動罪脫罪。

4名被告分別為:陳起行、李俊皓、張俊浩及鄧希雯。他們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陳、張、鄧另被控使用蒙面物品,違反《禁蒙面法》;張再因管有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罪。

法官裁決時表示,控方呈堂影片中的第三被告張俊浩,衣著和裝備,不論在顏色、款式及牌子等都與男子甲(控方呈堂影片中一名男子)暴動時所穿著的一樣。法官認為第三被告張俊浩所稱因為好奇所以留在中大,在一名女子協助下才進入暴動範圍是「不值一信」。至於第四被告鄧希雯,法官認為她逗留13分鐘之久,當時環境惡劣,心智成熟及無辜的人定必及早離去,又指鄧裝束和示威者相似,有藉留守鼓勵他人和參與暴動的作用。

至於第一及第二被告,法官指,除了被捕時身處暴動現場附近、衣束及裝備外,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2名被告的言行及行為是參與暴動,亦沒有證據顯示2名被告何時、和是否到達暴動核心範圍及逗留多久等,不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驗證標準。

法官最終裁定被告陳起行與李俊皓暴動罪名不成立,張俊浩及鄧希雯暴動罪名成立,張被控的藏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陳、張、鄧違反《禁蒙面法》罪成。陳起行獲准繼續保釋,暴動罪成的兩被告則須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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