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交部長秦剛的最後一次出現是在6月25日,至今已經整一個月了,全世界都在問,這個外交部長去哪兒了?

了解中國現狀的人都知道,這種強迫失蹤在習近平新時代太常見了,並且越演愈烈,大有成為常規手段之勢。強迫失蹤是獨裁政權的產物,獨裁政權不喜歡誰了,直接悄悄的抓起來,沒有審判,沒有正常法律程序,更無律師介入,受害人被置於黑箱,權利得不到任何保障。中共政權主要把強迫失蹤作為在政治上打壓對手的一種手段,對人權志士、維權律師、不同政見者進行恐嚇,以國家的流氓對付民眾,實施白色恐怖。

一、強迫失蹤的形式

中國的強迫失蹤的形式可謂「多姿多彩」,監視居住,留置(雙規),被精神病(強制醫療),以及黑監獄等等,不一而足。

《中國刑事訴訟法》的第73條,允許當局以「國家安全」或「恐怖活動」為由關押民眾。被關押者關在「指定居所」,也就是秘密監獄的時間最長可達六個月。

關於被精神病,《中國刑事訴訟法》在特別程序中專門設置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一章,對精神病人犯罪案件,絕大多數經公安機關啟動精神鑑定確認,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簽字後,送到安康醫院等進行強制醫療。

中國當局將因政治和宗教信仰而被定為精神病患者的人關押在精神病院,這是一種非常常見做法,審批層級比較低,當局用起來非常便利,而受害者往往被禁止與外界接觸,並經常遭受酷刑和虐待,親友乃至律師無從提供應有的幫助。這種暗箱操作的送精神病院存在非常大的隨意性,官方廣氾濫用這種方式,經常把不是精神病的人強制送到精神病院,而更可恐怖的是,這是沒有期限限制的!

留置是2018年初中國人大通過的《監察法》中規定的強制措施,國家監委是「強迫失蹤」(留置)這種手段的重要實施者。它的前身是中共紀委的雙規,即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交代問題,完全是中共對黨員的家規。也許是這種法外手段太好用了,不僅通過監察法予以固化,並且擴大適用範圍,不僅僅限於中共黨員。中國的秦剛外長失蹤整整一個月,沒有任何官方消息,外界猜測眾說紛紜,大致也是被留置了。

留置拘留可持續長達六個月,將受害者單獨監禁在秘密地點,不在包括刑事訴訟法在內的中國法律的範圍內,沒有法律保障,包括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

二、消失的人們

消失的中國外長當然值得關注,也容易引起國際國內社會的關注,再說這種中共體制內的內鬥,沒有無辜者,我就不浪費筆墨了,以下主要說說被強制失蹤的政治犯。

自習近平於2013年上台後,獨裁越來越變本加厲,任意逮捕更加頻繁,為了堵住國際社會的嘴,抑或為了立牌坊,習近平政府也越來越傾向於把非法行為合法化,比如他們通過修訂刑訴法,制定監察法,把強制失蹤合法化。

越來越多的人悄無聲息的被失蹤,強迫失蹤已成為中共用來扼殺批評者和震懾異見人士的策略。經常使用Twitter的人,會時不時發現有些宣揚民主、自由等帳號消失、銷號,再也無法聯繫,不排除個別情況是主動銷號,但大部份是由於被中共當局發現真實身份,強迫銷號,強迫失蹤。

異見人士、律師、活動人士,以及敢於為民眾發聲的良心人士,往往被納入「監視居住」,情況嚴重的進入黑監獄。著名藝術家艾未未就曾被強制失蹤數月,人間蒸發,艾未未家人始終未收到警方任何手續,不知艾涉嫌罪名、關押地點和被採取何種強制措施。艾的家人還曾被迫貼出「尋人啟事」並報失蹤案。

並且,強制失蹤的對象越來越廣泛,被強迫失蹤的人群從過去的異見人士,維權律師,擴大到普通民眾,在網絡上發表與官方不一致的言論就有可能被失蹤,圍觀鐵鏈女事件的網民烏衣就曾經兩度被失蹤,享有國家聲譽的著名網球運動員彭帥也曾被強制失蹤一段時間。

強制失蹤往往伴隨著酷刑,沒有律師的參與,沒有完善的程序法保護,受害者往往收到極大的壓迫,不知道自己的罪名,不知道關到甚麼時候,毆打和折磨屬於必備程序,有時候還會受到死亡威脅,曾有不少被強制失蹤者說自己被失蹤期間,曾被威脅「挖個坑兒埋掉」。 

維權律師高智晟多次被強迫失蹤,並遭受酷刑,可怕的是,他自2017年至今被再次強迫失蹤後,處於失蹤狀態,生不見人,死不見屍。2023年在6月4日天安門大屠殺紀念日的前幾天,流亡的36歲中國評論家楊澤偉(又名喬鑫鑫)從他位於老撾的首都萬象的家中消失了,中共已經把爪牙伸到境外。對於民主人士而言,逃離中國並不代表著安全,中國不僅在泰國、老撾、柬埔寨等鄰國秘密拘捕,也在歐美等西方民主國家肆意妄為。從跟蹤大紀元記者,到跟蹤民運人士,再到抹黑民運,甚至僱傭打手意圖傷害,表明其已經撕下偽裝,不再顧及任何臉面。

三、強迫失蹤的非法性

《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認為,強迫失蹤的極端嚴重性,認為它是一項罪行,且在國際法界定的某些情況下,構成危害人類罪,決心防止強迫失蹤,制止犯有強迫失蹤罪而不受懲罰的現象,認為任何人都享有不遭受強迫失蹤的權利,受害人有得到司法公正和賠償的權利,申明任何受害人對強迫失蹤的案情和失蹤者的下落,享有了解真相的權利,並享有為此目的自由查找、接受和傳遞信息的權利。強迫失蹤行為是違反國際法的。

即使中國《憲法》,也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無論是監視居住、強送精神病院,還是留置,都是違背基本的法律精神的,即使中共當局意圖通過修訂、制定惡法將這種強制失蹤合法化,都無法賦予其合法性。按照中共自己的立法法,按照法律體系,刑事訴訟法、監察法效力等級都是低於憲法,其規定因違背憲法而歸於無效。

四、強制失蹤的對策

面對政府非法的強制失蹤,如何在有限的環境下最大程度保護被失蹤者的合法權利?

首先是被失蹤者的家庭要迅速與外界取得溝通,對於大多數的非知名的維權律師、異見人士,很多被失蹤都是悄無聲息的,沒有任何法律文件,沒有任何法律手續,除了被失蹤者其親友外,外界很難知曉。這種情況下,當局往往會威脅其親友,不得上網公布,不得聘請律師,不得接受採訪等等。被失蹤者的家屬會面臨巨大壓力,一方面渴望外界關注,另一方面又害怕當局變本加厲報復。以往的事實證明,外界的關注和輿論壓力,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被失蹤者的困境。編程隨想一度失蹤很長時間,外界沒有任何消息,但其妻子頂住壓力接受採訪,才為外界所知。

其次,外界要持續跟蹤被失蹤者的情況,利用法律手段要求當局公示信息,通過電話、郵件、示威、請願等措施施加壓力,要求當局公布被失蹤者的信息,協助被失蹤者親屬確定其據報失蹤的家庭成員的命運或下落,呼籲國際組織關注。

總之,貴在堅持,貴在堅持不懈。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海。與各堅持推進民主事業的同仁,與在國內蒙受苦難的同胞,共勉!#

(作者為中國民主黨人、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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