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周四(6月29日)裁決哈佛大學和北卡羅萊納大學的平權招生政策違憲,解決了美國大學錄取基於種族的「平權行動」40年來的爭議。
最高法院審理的這兩宗教育領域平權訴訟案均由非牟利學生組織「學生公平入學」(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SFFA)發起,需要裁定哈佛大學、北卡羅萊納大學招生過程考慮學生族裔背景是否構成歧視而違憲。
最高院周四以6比3的結果推翻了2003年「格魯特訴波林格爾案」(Grutter v. Bollinger)的裁決。
在格魯特訴波林格爾案中,法院最終裁定,使用種族作為錄取因素並不違憲,只要它是為了促進多元化學生群體的教育利益而進行的狹義調整。
以下是涉及哈佛大學和北卡羅萊納大學兩個案件的關鍵各方。
哈佛大學
哈佛大學是一所私立長春藤盟校,位於麻薩諸塞州劍橋市。它是美國最老的大學之一。2014年,「公平招生組織」起訴哈佛,指控哈佛在招生過程中非法歧視美國亞裔申請者。
哈佛大學稱該訴訟具有政治動機,並為其招生程序辯護,稱招生程序將種族與其它數十個因素一起進行綜合考慮。
該訴訟指控哈佛大學違反1964年《民權法案》第六章。該法案禁止在接受聯邦資助的任何項目或活動中基於種族、膚色或國籍的歧視。
北卡羅萊納大學
北卡羅萊納大學是一所公立大學,也是美國最老的公立大學。2014年,「公平招生學生組織」起訴北卡羅萊納大學,指控該校非法歧視美國白人和亞裔申請者。
該校否認了這些指控,並像哈佛一樣,為其招收多元化學生群體的招生目標進行了辯護。該訴訟指控北卡羅萊納大學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關於法律平等保護的承諾,不願採用「種族中立的替代方案」。
「公平招生學生組織」
「公平招生學生組織」是一個非牟利組織,由保守派活動家布魯姆(Edward Blum)於2014年創立,他對平權行動政策發起了一場法律戰爭。
該組織受理一些大學申請者的案件,這些申請者聲稱自己因種族而被學院或大學錯誤地拒絕。
18歲華裔學生、佛州的王喬恩(Jon Wang)加入了這一訴訟。他在6月初接受霍士新聞網站採訪時表示,他在SAT考試中獲得1,590分(滿分1,600分),高中的平均成績(GPA)高達4.65,但他申報的6所大學全部拒絕了他。
他表示,有一家提供入學和應試建議的機構在輸入他的考試成績後,得出的模擬結論是:作為亞裔,他被哈佛大學錄取的可能性是20%;如果作為非裔,被錄取的可能性是95%。
新澤西一家大學預科和應試建議的公司「普林斯頓評論」(Princeton Review)的研究發現,許多亞裔美國學生的巨大成功引起了一些學校的擔憂,學校聲稱校園裏亞裔學生「太多」了。
研究還說,亞裔申請人在許多精英學校可能是一個「明顯的劣勢」。他們建議,申請人不要在申請中包含個人照片,如果可能的話,不要提供種族背景的可選答案,並避免撰寫關於認同兩種文化重要性的入學論文。
「格魯特訴波林格爾案」
2003年,最高院做出對「格魯特訴波林格爾案」(Grutter v. Bollinger)的裁決,認為使用種族作為錄取因素不違憲,只要它是為了促進多元化學生群體教育利益而進行的狹義調整。
當時的保守派法官反對這一判決,反對大學在沒有明確定義或標準情況下使用所謂的「臨界質量」(critical mass)錄取學生。
時任大法官羅伯士(John Roberts)因其反對招生平權受到媒體和學術界的攻擊。
2017年,羅伯士還說,不能用一種種族歧視去停止另一起種族歧視。早在2006年,他還說過:「這是一份骯髒事,按種族劃分我們。」羅伯士現在擔任最高院首席大法官。
周四推翻「格魯特訴波林格爾案」的保守派大法官意見書由羅伯士撰寫。
他們表示,哈佛大學和北卡羅萊納大學的平權行動計劃,「不可避免地以負面方式利用種族,涉及種族成見,並且缺乏有意義的結束時間」。
該多數意見稱:「我們從來沒有允許招生計劃以這種方式運作,今天我們也不會這樣做。」
自由派大法官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強烈反對這一觀點,她說:「今天,本法院阻礙了這一進程,使數十年的先例和重大進展倒退。」
民事權利律師委員會
民事權利律師委員會是一個成立於1963年的非牟利組織,其宗旨是為美國少數族裔爭取公平。
近十年來,該組織一直代表哈佛和北卡羅萊納大學的學生、未來的學生和校友捍衛這兩所學校的平權招生政策。
平權行動的由來
平權行動最早來源於美國前總統甘迺迪在1961年的一份行政令。在這份針對聯邦政府承包商的行政令中寫道:「承包商不得因為種族、信仰或國籍而歧視任何員工與工作申請者。」
隨後,高校開始在招生過程中考慮申請人的種族背景,將「平權」概念引入到了教育領域。
根據皮尤的最新調查發現,只有33%的受訪者贊成在大學招生中使用平權行動。這跟之前路透社的調查保持一致。事實上,連加州、紐約這樣的左派州,選民也一再拒絕在招生中採取平權的做法。
另外,有七成亞裔反對將學生的種族背景作為錄取的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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