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嚴重聽障男子被控在2019年9月反送中運動期間襲警,2020年11月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入更生中心。他隨後就刑期上訴,高等法院2021年9月20 日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刑罰,下令發還重審。東區裁判法院今日(4日)處理案件,辯方稱控方在重審令頒布後超過6個月才送達控罪書,已過檢控期限,控方則認為條例並無提及檢控時限適用於重審。裁判官王證瑜將案件押後至1月17日就法律爭議作裁決,並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案情指,案發時20歲的被告羅鎮傑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C出口外襲擊高級警司區永樑,涉嫌意圖搶去警司的胡椒噴霧及令對方跌倒。2020年11月,原審裁定罪名成立,被告被判入更生中心。
2021年,羅鎮傑就刑期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指羅鎮傑的醫療報告證明他患有嚴重聽障,助聽器在審訊時又被耳機干擾,同時羅鎮傑亦需看口形讀唇,聽不明白原審控方的盤問。張官又指出辯方大律師在被告不作供的情況,採納交替程序的證供,「好明顯唔係咁熟交替程序」,又稱「控方唔出聲,裁判官唔出聲,大家冇人出聲⋯⋯全世界都犯晒錯。」2021年9月20日,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裁定被告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刑罰,並下令安排另一裁判官重審。
東區裁判法院今日處理案件法律爭議,被告羅鎮傑佩戴助聽器,坐在律師桌位置,職員即時打字讓他觀看字幕,理解審訊內容。
裁判官王證瑜指示,毋需在庭上讀出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又提醒雙方口頭陳詞儘量簡潔,減慢語速,以便打字職員作即時文字紀錄。
辯方稱,被告被控的襲警罪,屬於簡易程序罪行,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須於事發後6個月內作出檢控。警方於2022年10月13日向被告送達重審的控罪書,不論由案發當日(2019年9月15日)、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下令重審(2021年9月),或是終審法院駁回辯方就重審令的上訴(2022年4月8日)起計,都超出6個月檢控時限。
辯方又批評,控方在高等法院頒令重審令後,至今仍未有解釋為何超過6個月才送達控罪書,令有關條文的立法精神變得「蕩然無存」。
控方回應指,相關條文沒有提及重審受檢控時限限制,法庭有責任根據條文字眼作出詮釋,不應推斷或創造立法原意。控方又指高等法院在2021年9 月頒下重審令,終審法院在2022年4月駁回被告上訴,如果重審案件有6個月檢控時限,終審法院就不會在超出期限下繼續頒令。
裁判官王證瑜將案件押後至1月17日就法律爭議作裁決,並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編號:ESCC2106/2022、ESCC291/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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