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落實後,越來越多與港府相關的事宜加入國安相關條款,包括昨日(19日)起接受申請的「文化藝術盛事基金」。有關的《申請指引》列明,政府可基於「國安理由」拒絕申請或終止發放資助,或基於「公眾利益」拒絕申請、暫停或終止發放資助。

港府昨日宣布「文化藝術盛事基金」即日起接受申請,資助由私營或非政府機構在港舉辦的大型文化藝術盛事。並有一份33頁的《申請指引》,當中列明政府保留拒絕申請的權利,理由包括申請人曾經或正參與「非法活動」或「危害國安」行為,亦可以「維護國安」、或「保障香港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為由而剔除申請。

若獲資助者曾經或正做出非法或不利國安行為,政府可立即中止資助。(政府文件截圖)
若獲資助者曾經或正做出非法或不利國安行為,政府可立即中止資助。(政府文件截圖)
指引亦提及,若獲資助者曾經或正作出非法或不利國安行為,政府可立即中止資助。政府亦可以「公眾利益」為由暫停或終止發放資助。另外,獲資助者在進行採購時,若出現相關投標者或承辦商曾經或正作出不利國安的行為或活動等情況,獲資助者須取消投標者資格或終止採購合約。

港府更在指引中「大包圍」地要求獲資助者保證,其本人、僱員、代理人、承辦商及其僱用或聘用的人士遵守《港區國安法》,不得從事違反相關法律的行為或活動。

獲資助者須保證,其本人、僱員、代理人、承辦商及其僱用或聘用的人士遵守《港區國安法》。(政府文件截圖)
獲資助者須保證,其本人、僱員、代理人、承辦商及其僱用或聘用的人士遵守《港區國安法》。(政府文件截圖)

文化體育及旅遊局表示,申請指引列明基金下的建議計劃必須符基金下的建議計劃必須符合香港法例,包括《港區國安法》。當局沒有解釋如何界定「公眾利益」和提供相應的例子,僅表示在無論審核文藝盛事基金的申請,以至監察獲批申請的建議計劃運作時,「都必定會履行《港區國安法》賦予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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