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去年6月提出修訂《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保署在今年3月20日就最新修訂的建議提交新一屆環境諮詢委員會審議。環保團體長春社發現其中一項修訂,涉及生態緩解措施的「避免」原則,當局刪除了在極端情況下「不進行」的原則,改為「修改方案」,長春社擔心條例一旦修改,將會變相「放生」一些重創生態的發展項目。
政府去年提出修訂《環評條例》,目標之一是把環評程序的時間由原先36至48個月縮短至到18至24個月。在政府上月提交的修訂之中,其中一條涉及生態緩解措施的「避免」原則,將原文為「在極端情况下,當生態評估找出一些非常嚴重但不能緩解的影響時,『不進行』可能是唯一切合實際的替代方法,並須列為方法之一」中的「不進行」則被改為「修改方案」。
長春社表示,「不進行」原則對於一些在內部醞釀、研究中,但對環境有非常嚴重影響的工程項目,仍能發揮其制約功能,甚至在環評報告未進行公眾諮詢前已被政府內部「剎停」,然而在環評過程不能考慮「不進行」,項目倡議人日後或更能「按本子辦事」,順理成章只為項目作小修小補,變相放生一些重創生態的發展項目。
長春社公共事務經理吳希文表示,「不進行」是生態評估的最高原則,為環評制度把關,讓項目倡議人知道有這條『天條』,如果個發展項目對生態影響大到某個地步,任何紓緩措施都不適用時候,至少不會硬闖。環保署署長審核報告時亦有據可依,按「不進行」原則否決報告。一旦失去「不進行」原則,環保署署長或會失去否決權,倡議人只要修改原有方案便有機會獲得通過。
長春社又指,環保署去年已向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提交新修訂的《環評條例》建議,當時的修訂集中於《環評條例》下附表二及三的「指定工程項目」清單,當中同樣涉及大量技術修訂,然而環保署「斬件式」提交的技術修訂,仍沒有處理不少環團提及的環評根本性問題,如將氣候變化、光污染議題納入法定環評;加強更改環評許可證的公眾參與;監察緩解措施的落實過程等。團體再次呼籲政府應把握機會,修補環評25年來的漏洞,加強環評把關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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