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擬就被控「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聘請外國律師,港府提請中共人大常委會釋法。人大常委會昨(30日)晚解釋《國安法》第14及47條,確認國安法案件聘請外國律師的爭議由特首李家超領導的國家安全委員會處理,又重申本港法院審理案件時遇要認定「有關行為是否涉國家安全」時應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有法律學者憂慮,說法等同擴大行政權力,而並無清楚界定國安委或特首權力,更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今次釋法猶如予令本港所有政府部門再無存在價值。
國安委有權判斷國安問題 三權不得干涉
人大昨日釋法中稱,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法案件,屬第47條下需要由特首認定的問題,又稱在《國安法》14條下,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國家安全問題判斷,而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均應尊重國安委判斷,不得干涉。人大釋法續指,若法院無就海外律師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對問題作判斷及決定。
新華社在釋法後引述人大法工委發言人稱,人大法工委經中共中央及有關部門研究後認為,國安法第14及47條可用來解決國安法實施後遇見的新情况及問題,並引述國安委對國安法實施中,有權判斷及決定採取何種政策處理涉國家安全行為,「是香港國安委履行法定職責的應有之義」;有關解釋與國安法具同等效力,可追溯至法律實施之日。
李家超否認國安委變法庭
李家超昨晚在記者會上表示,第47條條文在國安法生效後一直存在,否認國安委在國安法下可「釋法」,重申釋法權在人大常委會。李家超又否認特首及國安委判斷國安行為權力,變相等同法庭,並說特首只確認第47條下需要其認定的問題,案件仍由法庭根據法律及證據處理。他續強調,國安委是整體決定,不是他一人決定。
司法機構則表示,尊重人大常委會就特區政府履行維護國安的職責,依法行使權力就國安法14條及47條作出具法律約束力的解釋。
外界質疑國安委權力無限大 學者:政府架構再無存在價值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向傳媒表示,人大釋法條文的效果,等於擴大國安委及特首權力,但無釐清行政權力的局限及第47條下法庭向特首提請的責任,只能寄望國安委及特首行使權力是自我約束。
法律學者戴大為則憂慮,日後在涉及國安的關鍵議題上,當局只要說涉國家安全等同可決定結果,或提請人大釋法,認為國安法本身已令法治受壓,釋法結果進一步加劇有關情况。
前法政匯思召集人任建峰接受《自由亞洲電台》訪問時質疑,國安委可以去定義甚麼是牽涉國家安全,並可就此作出任何決定而不受到覆核的話,本港所有政府部門都沒有存在價值,「不單是司法,你還要立法做甚麼?甚至你要整個政府架構做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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