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日有網民發起「六區開花」,全港多區有遊行集會。其中於屯門,一名40歲男護士被控一項暴動罪,他經審訊今(21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暫委法官鄭念慈裁定兩名警察的證供分別不可靠,及未有施行警誡對被告不公平,剔除為證據,基於兩警對被告外觀的描述不同,被告亦不是在暴動或非法集結範圍被截停,認為被告可能是一名示威者,亦可能是一名無辜的途人。
控方案情指,當日在屯門市中心屯隆街及屯順街交界,有多人非法集結,被告更站在聚集人群頭排位置,警方驅散時一名警長截停被告,當時他身穿一件黑色短袖T恤,正面印有「香港加油」,並在警員查問下稱在場出現是因支援手足,背囊內藏有白色T恤是逃走時改變外形用。
被告不認罪,辯方爭議被告在警員查問下,無作出任何招認,警員亦無施行警誡,因而違反指引,所以要求法庭剔除有關招認。另爭議被告沒有站在聚集人群前排位置。
官:警長英文水平不足 可中文書寫記事
法官裁決時,指控方依靠警長程廣業的說法,支持被告站在聚集人群前排位置,但是他以英文書寫的記事冊,及他的書面口供,沒有提及被告曾站在聚集人群前排。按照記事冊內容,警長是到達屯門鄉事會路及屯隆街交界後才見到被告,警長解釋自己英文水平不高,而且記事冊其實是以點列形式記錄,不是順時序方式記錄。
法官認為,作為警長理應有足夠經驗,明白被告曾否站在聚集人群前排位置,是一項重要證供,亦不應該以非順時序方式記錄,另外「英文水平不足,可以以中文書寫」,認為警長解釋並不可靠。
警員無警誡 剔除被告招認
另一方面,警員張威業承認沒有向被告施行警誡,並解釋當時身穿防暴裝備,亦沒有可能拿出記事冊,加上在現場仍有很多警員正在追捕,不能排除有其它暴力事件發生。法官認為,施行警誡提醒被捕人有緘默權,沒有必要即時以書面方式記錄,亦可以及應該施行口頭警誡,不認同警員解釋他沒有向被告施行警誡的原因,並指警員已有證據及合理懷疑被告干犯罪行,應該施行警誡。
辯方指招認不是在警誡下作出,不單違反《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更從未在任何階段,向被告指出現場的口頭招認,並不公平。法官認為,控方依賴警員沒有向被告施行警誡獲得的「招認」,對被告而言是不公平,因此運用酌情權,將其剔除為證據。
不排除被告是無辜途人
至於被告有無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法官指警長、警員均看見大量人群聚集,但警長供稱人群中有人向警方擲汽油彈和磚塊等,警員則指人群沒有做出任何特別行為。法官接納當時有多人參與非法集結,但不肯定當時有人投擲汽油彈或磚塊之類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因此不肯定當時發生了暴動。
法官又說,警長及警員指出被告的手臂當日戴上黑色手袖,但是本案證物沒有手袖。另外警員說被告身穿長褲,但當日在警署內拍攝的照片顯示,被告所穿的應是一條淺色短褲,故對兩警對被告外觀的描述有保留。
被告被截停的地點為屯門鄉事會路及屯隆街交界,法官認為不是暴動或非法集結的範圍,警方驅散示威者時,該處應有途人及街坊行經,認為被告可能是一名示威者,亦可能是一名無辜的途人,不能肯定被告曾身處聚集人群之中,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47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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