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理大男學生呂世瑜被裁定《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胡雅文原就被告認罪,將刑期減少至3年8個月,惟律政司指相關條文中,「情節嚴重者」須「處5年以上」刑期,胡官最終改判監5年。呂世瑜不服刑期上訴,但今日(30日)被上訴庭駁回,判詞表明即使被告適時認罪,最終判刑不得低於5年的最低刑期。
本案爭議點包括,「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下「情節嚴重」者須處5至10年刑期,是規定量刑起點的幅度在5年至10年之間,或是設定5年為強制性最低刑罰。
判詞指,本地判刑法律必須以維護國家安全的目標與《國安法》並行,如有不一致之處,則優先採用國安法條文。而根據法例目的,上訴庭認為較高檔次罰則中的5年最低刑期是強制性的,「無論法庭因為求情理由給予多少寛減,最終判刑都不可低於5年的最低刑期」。
判詞又指,國安法第33條有3種情形可「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及免除處罰」,即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但相關條文沒有訂明包括普通法認可的「其他求情因素」如認罪可充分發揮作用,供法庭考慮「從輕處罰」,該等「其他求情因素」亦不能應用於「減輕處罰」,即不能用於將刑罰減至低於5年最低刑期。
案件編號:CACC61/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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