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26歲的理大學生呂世瑜去年被裁定《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原先因認罪被判囚3年8個月,但控方指《港區國安法》規定「情節嚴重者」須判處5年以上,結果改判囚5年。呂世瑜早前不服刑期提上訴,遭上訴庭駁回。他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今日(27日)獲批出證明書。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與彭寶琴今日頒下判詞,指案件屬首宗確立《國安法》第21條及33條判刑指引的上訴案件,所提出的法律觀點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應交由終院作判決。

「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包括,《國安法》第21條中關於罪行屬情節嚴重者的判刑條文,即「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如何恰當詮釋,特別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

其次,判罰適用《港區國安法》第33條第1段的罪行,該如何恰當詮釋這項條文,特別是當中指明的3項條件是否已盡列無遺,即若該3項條件無一成立,屬《港區國安法》第21條下情節嚴重的罪行,刑罰便不能減輕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是容許此等罪行的刑罰可基於其它求情理由而減輕。

2022年11月底,高院上訴庭駁回刑期上訴,判詞稱本地法律認可的求情因素,須與國安法的立法目的一致,如有不一致時應優先採用國安法條文,就被認為是「情節嚴重」的案件,5年的最低刑期屬強制性,即使呂世瑜適時認罪,亦不能減至低於5年的最低刑期。

呂世瑜仍需向終院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許可。根據法院網站,申請上訴許可的聆訊尚待排期處理。

案件編號:CACC61/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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