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運的《立場新聞》「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案上月(10月31日)開審,3名被告為 《立場》母公司及兩名前高層——而同於去年12月29日被拘捕但獲准保釋的4名前董事(方敏生、吳靄儀、何韻詩、周達智)則不在此列。

串謀煽動罪檢控時限 史無前例

筆者今年1月在《明報》刊出的文章指出,4名《立場》前董事早於去年6月27日已集體請辭,到他們被捕時,6個月的煽動罪及串謀罪檢控時限已經屆滿,因此4人獲保釋甚或最終獲撤銷指控,乃意料中事。至於涉案的17篇文章中,有10篇於檢控前6個月已從《立場》網站下架;有關這些文章的「串謀煽動」指控,對於其他被告而言是否亦已過期,這個關鍵問題仍有待釐清。

前文亦指出「律政司於去年12月28日向在押的黎智英等7名前《蘋果日報》高層加控一項同樣罪行,但自去年6月24日《蘋果》停刊起計,當時亦已超過6個月時限,這些指控是否亦已喪失時效?」

這些前所未有的關於執法合法性問題,政府一直沒有向公眾澄清,令人撲朔迷離無所適從。前文發表後,最近幾宗煽動和串謀煽動案件試圖以檢控時限為辯護理由,但都被駁回;這些個案釋除了一些懸念,但同時也引發了新的質疑。

串謀煽動檢控時限 從最新「外顯行為」順延

關於「立場案」串謀煽動罪的檢控時限,筆者前文引述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當時回應媒體查詢時稱:「串謀是一個持續性行為。換句話說,即大家一起協議去做某件事。這協議是一直存在直至終止為止」。「立場案」開庭首日,控方再次援引「持續串謀犯案不受檢控時限限制」的論點重申檢控合法性,引發爭議;辯方律師隨後要求永久終止聆訊。

在法律上,如果串謀煽動協議未因辭任或停刊而終止,該協議原則上將繼續存在直至煽動犯罪發生;檢控時限由此起計為6個月。即使該煽動犯罪因故失敗,追訴「串謀企圖煽動」的期限仍自事敗當日起計。這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D(1)條規定,凡有煽動罪行「已依據任何協議而犯下」,而檢控的6個月時限也屆滿後,就串謀煽動罪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便「不得基於該項協議而針對任何人提出」。必須注意的是,如果涉案煽動性材料在犯煽動罪後繼續在網上或其它平台發放,檢控時限將不斷更新,直至下架。

無論串謀煽動協議是否因辭任、下架、停刊、或者犯罪的發生或失敗而暫時告終,若相關煽動罪行在6個月內或之後再次犯下,追訴期限將相應順延。在法律上,這些後續犯罪是秘密串謀活動的「外顯行為」(或「公開作為」,overt act),表明該「持續串謀」協議實際上從未終止。

值得一提的是,外顯行為本身並不一定是犯罪,而是暴露出串謀協議或犯罪意圖的證據。例如,「羊村繪本案」中,4本涉案繪本中有2本已逾期檢控,但由於第3本繪本尚未過期,故3本繪本均未逾期。況且,有證據顯示第4本繪本即將出版,還打算舉辦親子共讀會;後者均為涉嫌未遂罪行的外顯行為,表明涉嫌持續串謀煽動協議及意圖尚未終止。

持續外顯行為也適用於個人(非串謀)持續犯罪。例如,在最近的「旁聽師案」中,被告D1涉嫌以營運YouTube頻道「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裁判官質疑,控方作出檢控時,部份涉案片段已超過6個月檢控時限。控方回應指,本案涉及維持YouTube頻道持續犯罪,只要最後維持頻道的日期為檢控期的6個月內即可。裁判官同意,並指「在整段案發期間,D1持續犯案,與維持銀行戶口並持續清洗黑錢的情況相同」。關鍵是,涉案的8段影片中有2段尚未過期;況且,所有涉案片段一直沒有下架,這些持續外顯行為表明涉嫌煽動意圖從未終止。

外顯行為能否重啟「持續串謀煽動」檢控時限?

在香港和大多數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串謀檢控的時限問題幾乎是史無前例。這是因為英式普通法對可公訴罪行(即嚴重罪行)的檢控沒有時限:時任政務司長李家超曾形容任何人犯刑事法例, 法律責任是追究終身。過往,煽動罪一向屬於簡易程序罪行,有6個月檢控時限,但自從被納入《港區國安法》後,現在幾乎是唯一有檢控時限的可公訴罪行。2003年,保安局曾就23條立法草案建議廢除煽動罪的檢控時限

串謀通常是在犯罪發生或串謀敗露後隨即被檢控,所以時限問題極為罕見。「蘋果」和「立場」串謀煽動案獨特之處在於,終審法院直到去年12月14日才在「羊村繪本案」保釋問題上正式將煽動罪納入《港區國安法》;到12月底,當警方以串謀煽動罪名對《蘋果》和《立場》啟動《港區國安法》法律程序並取得法庭手令時,6個月的檢控時限剛滿,串謀煽動罪名幾近明日黃花,至今仍未有定案。

「立場案」中,辯方質疑前10篇文章是否逾期檢控;控方反駁稱,這些文章屬串謀的外顯行為,以證明被告持續串謀犯案,故此不受檢控時限限制。這個說法,忽略了不同時期「外顯行為」在確定「持續串謀」檢控時限中的作用。

從上述,外顯行為是持續串謀的表徵。根據美國司法部手冊:「串謀是一種持續的犯罪行為……檢控時限從最後一次外顯行為之日起計」。由此可見,檢控持續串謀的時限,取決於最新的外顯行為,而不是之前的行為。換言之,「立場案」中,控方必須先證明最新的7篇文章中至少有一篇具有煽動性,才能以持續串謀煽動為由順延檢控時限;否則,前10篇過時的文章也必須受到檢控時限的限制。

至於過期的串謀指控是否可以通過其後的外顯行為,以「持續串謀」為由重啟檢控時限,2013年美國第二巡迴法院的U.S. v. Grimm 上訴案例可作為參考。案中3名被告被控行賄,但由於已超過檢控時限,控方不得不以後來的相關外顯行為作為佐證,控以持續串謀行賄罪。惟法院裁定,控方提供的證據表明,所述後續行為只是串謀行賄完成後的結果,不足以構成延長持續串謀的外顯行為(overt act in furtherance of the conspiracy),不能以此重啟檢控時限,因此推翻判罪。這個經典案例,為限制控方任意利用「持續串謀」理論以規避撿控時限提供了指引。

目前,「蘋果」和「立場」兩案的辯護律師已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上述令人迷惘的「持續串謀煽動」檢控時限問題能否最終水落石出,還需拭目以待。

作者簡介:

麻省理工學院退休科學家,曾擔任健康科學與技術訪問副教授和首席研究科學家三十年。潘志生在香港出生,獲得香港大學本科學位、香港中文大學碩士學位和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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