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審議香港人權狀況及發表報告,指深切關注執法部門空泛演繹(overly broad interpretation)《港區國安法》,促請香港當局採取行動廢除國安法,期間避免執法。

廢除國安法簡直正是中正死穴,這明明是中國政府「解決」香港問題的「殺手鐧」,豈能廢除、由治入亂呢?

不過,要反駁這個報告,香港政府也沿用了中方的陋習,不停說「亳無根據的指責」,以為就可以洗白抹清。

例如港府回應,《國安法》是保障人權和堅守法治原則時,提出的證據居然是「在制定《香港國安法》的過程中,已全面考慮包括《公約》在內的相關內容,並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時亦須遵守各項人權保障原則。

其中,《香港國安法》第四條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而《香港國安法》第五條明確訂明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採取執法行動時,必須堅持法治原則。」

意思就是,我們已經說會尊重人權法治,就代表我們已經尊重人權法治。這等於在一幢破破爛爛的大樓貼一張揮春「出入平安」就表示這幢大樓很注重住戶的「出入安全」,都是荒謬可笑的。

套用廣東話俗語,「你話係就係架啦」?

再者,《國安法》下的罪行是否清晰無誤,政府如此回應:「有關《香港國安法》下的罪行是否清晰方面,《香港國安法》清楚列出所規定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但下一段又說,「至於某行為是否構成罪行,需視乎個案的事實和情況,因此既不可能亦不適宜作過份概括的定論。」

即是說,你知道國安法下有四種罪名,但到底你做了甚麼行為,才會構成罪行,就「視乎個案的事實和情況」,即是「不清晰」。

這種自相矛盾的定義,難為堂堂政府可以如此寫在新聞稿上。

舉例,國安法下四個罪行,其中一個就是「勾結外國勢力」,但到底做了甚麼才算「勾結外國勢力」?HONG KONG Watch,一間總部位於英國的非政府組織,因報道香港的人權狀況而遭港府威脅作懲處,罪名就是「勾結外國勢力」。

但這個組織本來就是外國的組織啊?外國人勾結外國人嗎?即是說,美國國會議員如果游說政府官員制裁某國,也可以告以「勾結外國勢力」?

至於惡名昭彰的「煽動罪」,政府回應是「委員會曾特別提到有關煽動罪的執法行動,應充分地考慮到2019年起激化公眾的『軟對抗』行為、仇恨言論和刊物的情況,必須重申,有關罪行絕非要壓制僅屬根據客觀事實而對政府作出正當批評的言論」。

第一,甚麼是激化公眾「軟對抗」行為?那些所謂「仇恨言論」,如果是指「X警X全家」的話,那到底警察說的「yellow object」、「觀星筆是攻擊武器」、「有人濫用999報案熱線」,誰更激化?誰更引起仇恨?

而諷刺的是,筆者以上這種對警方發言的「詮釋」,在今天法例下,已經可以被理解為「煽動言論」、「引起市民對政府或司法仇恨」,範圍之廣,如何還能保障市民對政府作出正當批評的權利嗎?

所以一言蔽之,國安法引起的種種不滿和猜測,都是亳無根據的指控,如果有人不滿,責任不在我方,我方表示強烈不滿和遺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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