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建議就5類依賴電腦網絡罪行立法,正向公眾諮詢。有資訊科技業界人士指條文多處定義含糊,定罪門欄低,擔心容易誤墮法網。

香港互聯網協會開放數據小組召集人黃浩華今早(21日)在一個商台節目表示,看過法改會諮詢文件後認為涵蓋範圍頗闊,很多細節需要釐清,一般市民用到的電腦、伺服器、路由器會否包括在內,除市民會擔心外,出售裝置的商戶、服務承辦商亦會擔心誤墮法網。業界也擔心在進行網絡測試或取用數據的時候都會踩到界線。

黃浩華舉例指,如市民在網上購買演唱會門票,因流量太多導致伺服器癱瘓,會否觸犯法例,但從業界來看這不算惡意干擾系統。他認為當局應劃清惡意攻擊和一般行為的界線。至於法改會提到的合理辯解可作為免責辯護,他就指未知最終自辯空間有多大,「市民會想的是,我不是要打贏官司,我連官司都不想(碰到)」。

法改會建議立法的5類罪行分別是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或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

法改會轄下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成員陳政龍今早在同一個節目表示,根據新法例建議,任何人只要管有主要功能用作違法的黑客工具,即使未有使用,都會構成罪行,形容情況類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過用作教學、研究及開發等用途可獲擴免。他又說,取覽、截取和干擾電腦數據的罪行元素是有否獲得授權。

被問到用植入式程式購買演唱會門票,會否觸犯非法干預電腦系統罪。陳政龍說,如果涉及蓄意癱瘓系統,令他人無法購票而自己成功購票,可能會構成犯罪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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