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建議新訂立5項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直言新法例建議,是因應《港區國安法》而改革香港法律的一部份,其中建議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4年;如果罪行涉及影響人命,更可判終身監禁,比現行的「不誠實取用電腦」最高判監5年高。有網路業界人士擔心,新法下市民易墮入法網。

法改會正就上述《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諮詢文件,諮詢公眾3個月,10月19日截止。

是次建議立法的5項罪行,包括「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

與《港區國安法》看齊

法改會文件明言,《港區國安法》實施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再次確認有需要改革香港的電腦網絡罪行法律」。

查中共當局主張的「國家安全」「重點領域」之一,即包括「網絡安全」。根據特區政府在「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的資料,當中提及2019年「修例風波」中,「有不少心存歪念的犯罪分子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又特別提出網絡安全問題包括「煽動仇恨和極端思想(包括分離主義和『港獨思想』、無政府主義)」等等。

律師出身的時事評論員桑普接受自由亞洲電台訪問中表示,擔憂上述新專法是香港「封網」、網絡審查的載體。他認為,建議必定通過甚至「加辣」,法庭未來可能不止引用《港區國安法》,更加可用新法的「域外法權」,通緝在海外的犯罪者。

倡「域外法權」

法改會認為,電腦網絡罪行的性質,充分支持香港法律適用於域外範圍,即「域外法權」。建議如果罪行的任何「主要元素」在香港發生、受害人是香港人、目標電腦、程式或數據處於香港、犯罪者導致或可能導致對香港的嚴重損害,即受新法例規管。

另外,「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2罪如果屬於「加重罪行」,例如干擾醫療系統、交通信號系統等意圖危害他人生命的行為,法改會的建議是參考「刑事毀壞」罪,建議可以判終身監禁。

「公眾利益」、「公眾知情權」無列入抗辯理由

據諮詢文件,5項罪行只能以「合理辯解」免責,「公眾利益」、「公眾知情權」並無列入抗辯理由。法改會轄下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成員陳政龍稱,如果有人在非法入侵電腦後,發現的資訊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要視乎法庭最終如何演繹可否基於「公眾知情權」構成合理辯解或免責,他相信法庭的判決,會合乎社會的合理期望。

市民易墮法網

香港互聯網協會開放數據小組召集人黃浩華昨(21日)在商台節目表示,諮詢文件提及的罪行涵蓋範圍頗闊,很多細節需要釐清,例如一般市民用到的電腦、伺服器、路由器會否包括在內。

除市民會擔心外,出售裝置的商戶、服務承辦商亦會擔心誤墮法網。業界也擔心在進行網絡測試或取用數據的時候都會踩到界線。

黃接受自由亞洲電台訪問時,直言建議的新法例對犯罪意圖定義廣闊,「叫市民怎麼可以不害怕?」例如市民下載或收到數據,或構成「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建議亦針對賣器材的人,認為市民容易墮入法網。

香港資訊科技商會榮譽會長方保僑受媒體採訪表示,現時市民使用網上搶票程式,搶購演唱會門票和檢疫酒店配額等,基於其不斷自動更新,原理近似DDoS(阻斷服務攻擊)黑客活動,或令網站癱瘓,懷疑會否涉及建議的罪行,亦不排除網站負責人會要求打擊。

有行為即有意圖 或變相窒礙保安或學術研究

「未獲授權取覽程式或數據」是新訂罪行,其無規定要有惡意成份,亦屬犯罪。如果建議獲接納,即日後有相關行為即屬犯罪。

執業大律師黃繼兒向《明報》表示,有時科技犯罪難以證明意圖,建議應基於公眾利益,過去有公共或國家安全的控罪,不一定要證明意圖。

電腦保安研究員賴灼東在接受《明報》訪問時說,控罪無特別考慮意圖,恐變相窒礙保安或學術研究,例如常見主動掃描網站漏洞的「白帽黑客」,他們未必有授權,但會在發現漏洞後通知機構。

對於法改會稱會探討專業網絡保安機構或人員會否獲豁免,賴質疑網絡保安不是專業考牌,管有病毒去研究網絡安全很正常,自己的電腦亦「成部機是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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