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男青年今年7月1日因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與迎面追截的警員相撞雙雙倒地,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與「恐怖活動」罪,成為「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首名被告,早前提堂被拒保釋。他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連同保釋覆核申請,今日一併開庭審理。
控辯雙方就《基本法》條文、《刑事罪行程序條例》有關保釋申請定義與「國安法」有否衝突,甚至《辭淵》字義解釋展開長達 5 小時陳詞。兩名法官周家明及李運騰在傍晚表示需時考慮,最早將於明日下午頒發判詞。據悉,倘若人身保護令獲批出,申請人(即被告)即直接由荔枝角收押所保釋,不須帶到法院直至下次審訊;反之,假若申請遭到否決,法庭將安排下周二(8月25日)上午再就保釋申請進行聆訊。
周家明證
李運騰為指定法官
被網民稱為「電單車寶寶」的唐姓青年人身保護令申請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及大律師黃瑞紅代表;答辯方香港特別行政區今日增聘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聯同資深大律師孫靖乾代表。至於保釋申請方面,律政司則交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高級檢控官張卓勤負責,而被告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以及大律師伍穎珊代表。
案件由周家明及李運騰兩名高等法院法官共同審理。上次8月5日在庭審前,特首辦才證實周官為「國安委」主席林鄭月娥欽點處理「國安法」案件的指定法官之一。今早甫開庭前,周官證實李官亦是另一指定法官。由於申請人在上次審訊過程未有列席,周官同時表示早前接獲信件,要求申請人在今次列席,庭警遂將申請人帶到犯人欄,申請人今日穿裇衫,打扮斯文,精神頗為飽滿。
戴啟思指
現時只三種拒絕保釋條件
申請方代表戴啟思上次審訊已經表明就保釋字眼上,在「國安法」第42條列明法庭「不得准予」保釋,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中第9G條法庭「無須准予」保釋有所衝突。他今日繼續就後者展開陳述,表示根據第1款列明,只有 3 個可拒絕被控人保釋的理據(Ground),其餘只為補充理由(Reasons),故此倘「國安法」再增保釋條文則為僭建法例,但周官不認同,認為第3、4款字眼上與第1款一樣,認為條例中仍有其他拒絕保釋的理據,反問戴啟思為何「國安法」不能構成另一保釋方式。
國安法或違反國際條例
戴啟思其後再引《基本法》第159條,列明「本法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指出《中英聯合聲明》對於香港基本方針政策具有清晰定義,現時不得准予保釋狀況(No Bail Situation)不但會與《基本法》不一致,更加違反國際條例,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嚴重損害香港法治獨立地位。
國安法
至今仍未有官方英文條文
戴啟思又提到,在《基本法》第9條列明「英文也是正式語文」,現時任何在香港生效的法例,也必須有真實和經過核證(Authentic and Verified)的英文版本,才具備普及性。然而「國安法」直至目前仍未有相關譯本,只有坊間翻譯版本。倘若允許法例只以中文立法,將會破壞香港法治環境。
他更引述《基本法》第94條中指出,香港政府本應參照既有辦法,作出當地和外來的律師在港工作和執業的規定,然而倘若「國安法」只具備中文版本,將影響他直接詮釋法例的可行性,以及限制被告選擇代表大律師的人選。
大律師黃瑞紅
引《辭淵》與周官激辯
申請人代表大律師黃瑞紅則充當戴啟思中文方面的補充陳詞,指「國安法」第42條有關保釋條款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當中「繼續」一詞具有曾經做過該行為的意味。
她又引用《辭淵》定義,「繼」有接續不斷之義,「續」則表示繼而復始、接連下去,「繼續」便有接續不斷意思,除了印證被告承認過往曾經干犯有關罪行以外,更會「不停地做下去」。她更以偷竊罪舉例,表明「我不會偷竊」以及「我不會繼續偷竊」在意思上已有明顯分別,前者不具後者曾經偷竊之義。
不過周官對其陳述明顯感到不滿,多番作出質疑要求澄清,又指「國安法」除規管「行為」(Act),亦要具備「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強調對於「繼續」一詞不感突兀。
政府方指申請方屬錯誤假設
代表政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時則指,申請方認為「香港國安法」第42條有關保釋定義條文侵害司法獨立,屬於錯誤及不準確假設。他絕不認同條文具有不准保釋的前設,認為法庭仍有酌情權作保釋審批。
他又提到申請人現時是合法地被羈押,而非遭受非法拘押,故此沒違反人身保護令要求,法庭也不應頒發保護令。他更聲稱,法庭在考慮保釋申請時,只會作出風險評估,而非對案情下結論,故此認為申請方應尋求的是保釋申請,非人身保護令。
鄉音大媽法庭拍照 法官未有轉介警方
聆訊接近中午休庭時份,發生了一場小風波。一名梁姓旁聽中年女子被指在法庭大堂的延伸部份,拿出手提電話拍攝聆訊電視直播畫面。周官傳召她到庭內接受問話,她一度稱不懂英語,而要周官改用粵語發問。
她以帶鄉音的粵語表示,拍照旨在讓其朋友知道自己在法庭內,而且法庭審訊繼續。當她指出自己透過通訊軟件將至少兩張照片發送給男朋友時,兩名法官一度顯得非常緊張,聲言事件「可大可小,對於法庭審訊的影響性暫時不能評估」,更曾提到或考慮將事件轉介警方調查。
最終,周官要求梁姓女士立即刪除有關相片,不可再作外傳,以及留下她及男友個人資料之後,獲准放行離去。她在庭外急步離開,沒有回應記者提問。
案件編號:
申請人身保護令:HCAL1601/2020
申請保釋:HCCP46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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