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指於早年的六四晚會期間恐嚇《東方日報》記者,其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上訴再遭駁回,黎智英其後申請訟費。法官陳慶偉今日(13日)於高等法院頒下判詞,指律政司一方雖然敗訴,但兩項上訴議題當中其中一項成功獲法庭接納,判黎智英可獲一半訟費。另外因黎智英一方曾反對部份案件呈述書的內容而令律政司申請履行責任令,故黎智英亦要支付相關的聆訊訟費。

事源於2017年六四晚會期間,黎智英用粗言穢語指罵一名正採訪的東方記者。及後鬧上法庭,原審裁判官鍾明新於2020年9月裁定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

陳慶偉於判詞指,因為鍾明新拒絕簽署律政司草擬的案件呈述書,令上訴案有所拖延。導致律政司需向他申請履行責任令,下令鍾明新簽署經修訂的案件呈述書。

陳慶偉表示,黎智英的法律代表一度表示案件屬事實裁決,不涉法律爭議。而在決定案件呈述書內容方面,黎方亦曾未能與律政司達成共識。但陳官認為本案並非純屬事實裁決,故申請履行責任令一事上,其實是可以避免。

陳指,他已於判決本案上訴時表明,鍾明新於處理黎智英是否有意圖令《東方》記者受驚一事時,是法律上犯錯,但因無足夠證據斷定《東方》記者的壓力是因本案而來,故不干預原審裁決。一般情況下,黎理應可獲得上訴的訟費,但陳指律政司是次上訴並非完全沒有理據,故裁定黎智英只可獲得一半訟費。

另外,黎智英方曾經就部份案件呈述書內容作出反對,並指案件當中沒有法律爭議,陳認為黎智英一方所指並非屬實,故裁定黎智英需就申請履行責任令一事上,支付律政司訟費。

案件編號:HCMA 138/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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