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昨日(16日)向立法會提交《商業租戶短期保護措施(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條例草案》的5項改善措施,包括訂明保護期只有3個月,如業主和租戶達成減租協議便不受措施規管等。草案將於本周五(18日)刊憲,並於下周三(23日)於立法會首讀。
《財政預算案》早前提出,立法暫緩業主對受疫情影響之特定行業商戶追租3個月至半年。
修訂後的草案列明「保護期」只為期3個月,自草案成為法例的生效日期起計,並刪去可將其再延長3個月的選項。
再者,受影響業主或因措施而出現短期財政困難,政府建議訂立相應的暫緩期,貸款人不可向未能償還相關有抵押貸款的業主追討,當中保證人和擔保人均受相關條例保護,暫緩措施的執行將由金管局負責和監督。
草案又訂明,若業主與租戶、貸款人與業主借款人在保護期內簽訂協議,可獲剔除在暫緩措施的適用範圍外。
受影響物業的業主或租戶也可要求延期繳付差餉及地租,且無須支付附加費或利息。過去有年老業主指措施將掐斷其唯一的收入來源。
草案提出,對於個別持有指明商用處所並依賴有關商用處所的租金收入維生的業主,如老邁業主,「百分百擔保個人特惠貸款計劃」將為其提供相等於3個月租金的免息墊支貸款,上限為10萬港元。
違例者將被罰款不少於5萬港元,而金額相等於聲稱屬還款違約款額的2倍;但法庭以公平公正原則判處較低罰款將另當別論。
涵蓋行業方面,包括表列處所、餐飲業務處所、補習學校、流行音樂會業務以及藝術文化界的表演藝術團體用作營運其業務的處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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