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日有市民於銅鑼灣時代廣場示威,警察衝入時代廣場作出驅散時,一名女子被指由3樓向2樓中庭的警員擲下一支拉帶鋼柱,審訊後,案件今日(23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被告有意圖且企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盗竊和高空擲物三罪罪成,而刑毀罪則罪名不成立,辯方指被告不會對裁決作求情和減刑陳詞。案件將押至明年 1 月 13 日判刑,被告需還押。
案情指被告楊迎曦(36歲)案發當日於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先偷取原屬於Lady M的鋼柱,再把鋼柱擲下,對在商場2樓的市民構成危險,並意圖使總督察(編號7627)及警長(編號52708)身體受嚴重傷害,以及損毀了商場內的一個指示牌。
辯方於結案陳詞時指雖然被告曾在Lady M門外徘徊,但呈堂片段未能顯示誰人擲下鋼柱,有可能是被告阻止他人投擲,而該鋼柱是打斜飛墮至2樓,而被告要將鋼柱擲打斜飛有一定難度,又指被告並沒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法官陳廣池裁決時稱,若非現場閉路電視的角度和覆蓋範圍有限,否則犯事者將無所遁形。不過,辯方亦不爭議被告於案發時在Lady M附近徘徊。 對於辯方指被告有可能是要阻止他人拋下鋼柱,法官表示不會對被告行為作出猜測,因為被告並無出庭作供,加上也沒有環境證據支持被告曾阻止他人,因此辯方不能強加可能性,作無基礎的猜度。
對於辯方指被告是女子,難於將鋼柱打斜飛,法官亦反駁片段中鋼柱在電光火石間被拋下,難以確定為打斜飛。而被告的身形並非嬌小玲瓏,不是纖幼無力的女子。
片段所見,被告右手戴上白色手套,從右方跑到 Lady M 前停下,為左手戴上手套後便輕易地拿起鋼柱,再到左方圍欄位置。法官指被告刻意停下又戴上手套,目的顯而易見,就是避免指模留於鋼柱上,而當時被告與其他人士至少有一至兩個身位的間距。因此,法官認為被告就是拋柱之人是唯一合理且不可抗拒的推論。
針對辯方指被告並沒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因為警方當時的配備有頭盔,有盾牌等,法官批評是本末倒置、混淆視聽的講法。重申控罪重點在於犯罪意圖,而並非犯案效果。法官指雖然鋼柱不重,但亦非輕如鵝毛,如由高墜下,自然令身體受嚴重傷害。法官又指案發時二樓有不少市民,片段所見鋼柱墜地時有擊中指示牌,及後反彈在地,幸無傷及路人。
法官解釋被告曾從三樓探看二樓情況,又在當處徘徊,因此相信被告看見警方衝上二樓才拋下鋼柱,故裁定被告有意圖且企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高空擲物兩罪罪名成立。
而有關盗竊罪,法官指由於Lady M當時無人經營,因此被告擅自挪用屬於Lady M的鋼柱,加上令其損毀,亦屬法定盜竊的定義,因此被告盗竊罪成。但針對刑毁罪,法官則指被告行為針對警方及罔顧路人安全,但肯定不是針對該損毁的指示牌,因此裁定刑毁罪名不成立。
控罪指被告楊迎曦(36歲),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 樓,意圖使兩名警員體受嚴重傷害且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並於同日同地擲下一支鋼柱;她被另指盗竊拉帶鋼柱,及刑事損壞一塊平面圖指示牌。被控包括有意圖且企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自建築物擲下物體、盗竊和刑事損壞共四罪。
案件編號:DCCC1001/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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