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宗案件7月27日裁決。高等法院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陳嘉信審訊15日後,裁定被告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將於29日聽取求情,稍後判刑。案件沒有陪審團。

案情指,現年24歲的唐英傑在去年7月1日,即「港版國安法」生效翌日,駕駛插著「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撞向3名攔截他的警員,致他們受傷。

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作交替控罪,他否認所有控罪。當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交替控罪則毋須處理。

唐英傑聽聞判決神情平靜,離開被告欄時向親友揮手致意。有女性親友喊道:「撐住!愛你啊!」辯方律師郭兆銘在庭外表示,需要時間去研究整份判詞,再決定是否上訴。

根據「港版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至於恐怖活動罪,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稱口號「能夠」指港獨
法官認為已可入罪

對「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解讀是案件爭議的焦點。控方的專家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作供稱,「光復」在歷史上的意思未有改變,都是要從敵人或外族手上取得政權或國土,「革命」一詞由商周到晚清都是指推翻政權。劉智鵬又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句口號是梁天琦提出的,而梁鼓吹香港獨立,口號的意思是呼籲結束中國對香港的統治。

辯方專家證人、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與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峰撰寫了專家報告,引用數百訪談與超過2,500萬網絡貼文進行統計分析,顯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與「香港獨立」之間不存在密切關係。

辯方專家認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在社會上有不同解讀,可以理解為爭取民主自由等。根據歷史文獻,「光復」一詞不僅有恢復政權或國土的意思,也可以指恢復秩序等;「革命」亦常用於形容重大改變,不一定指推翻政權。

法官在判詞中表示,接納控方專家證人對「光時」口號的解釋,認為辯方專家的分析不是特別有用。法官指,控辯雙方專家均不爭議,口號「至少能夠」(at the very least capable of)包含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的目的。

法官同意控辯雙方專家均指出語境(context)對理解口號含義的重要,而本案中要考慮的語境包括:2020年7月1日有反對「國安法」的未經批准示威,而且當日是特區成立紀念日,也是「國安法」實施翌日,以及被告的駕駛電單車的行駛路線、故意不在警方防線前停車等。考慮到上述因素,法庭裁決「光時」口號能夠有分裂國家的意思,以及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法官稱恐怖份子無典型行為

至於恐怖活動罪,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在撞向警員前曾煞車,又指被告在交通燈前停車,以及帶備急救用品等,並非恐怖份子行為。法官則認為,無論被告是否煞車,在高速行駛下都會撞到警員,又稱從事恐怖活動的人沒有典型行為,可能表現得與正常人無異。

法官認為,被告撞擊警方,而警方是香港法律與秩序的代表,被告的行為對社會構成嚴重危害,是想透過威脅公眾去達到政治目的。

同涉及「光時」口號
譚得志案即將開審

今次的案件預計對接下來多宗涉及「光時」口號的案件有影響。在去年7月2日,即案件發生翌日,港府發表聲明,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在今時今日有「港獨」、「顛覆國家政權」等含義。

香港民研副行政總裁鍾劍華形容此次高等法院裁決是「既定的戲碼」。他對本報說:「無論辯方的專家講得多合情合理,控方及其專家的論據有多牽強,一切似乎就如政權的計劃般上演!」

在本月29日,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因為叫「光時」口號被控「煽惑」罪的案件將開審。此案原本在26日開審,為了等候唐英傑案裁決的結果,押後至29日。除此之外,多名被「國安處」拘捕人士涉及「光時」口號,包括上月有人因在自家窗外掛著「光時」旗幟而被捕。

港台引述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相信經過裁決,市民知道有關口號帶有煽動分裂國家的意思,若在日常生活引用口號而被捕及檢椌,與人無尤。大律師黃宇逸則表示,每宗案件的被告表述有關口號是否有煽動分裂國家意圖,要視乎案件證據,令法庭作出毫無合理疑點的裁決,本案的裁決未必有指導性作用。他也表示,市民若想避免嫌疑,應該避免運用該口號。

裁決引起國際社會對香港人權的憂慮。國際特赦組織評論說,唐英傑案的裁決是香港人權「關鍵而不祥」的一刻,「在這座城市表達某些政治意見,現在正式成為犯罪行為,有可能被判囚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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