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被告唐英傑今日(30日)下午在高等法院出庭,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就「煽動分裂國家罪」判處他監禁6年半,「恐怖活動罪」判監8年,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唐英傑總刑期共為9年,另外被取消駕駛資格10年。

散庭後,唐英傑的代表大律師劉偉聰轉述唐英傑的說話:「好多謝大家的關心和支持,時間會過的好快,他希望他會撐住大家都會撐住,就好似香港的運動員一樣。」

辯方認為兩罪屬同一案件刑期應同期執行 被告已深感後悔

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郭兆銘昨日求情道,被告只是揮動旗幟,「煽動分裂國家罪」屬「情節較輕」,除有人拍手外,並無證據顯示任何人被影響。他亦稱被告衝向警方防線只是行為魯莽,曾嘗試減速,並非刻意撞向警員。辯方並認為兩項控罪的刑期應同期執行,因源於同一事件。

辯方續陳說,被告已深感後悔,在還押期間修讀英語及管理課程,希望未來在咖啡店工作。另外,被告亦重複向警察致歉,他的人生已經嚴重受本案影響。律師又提到被告的祖母患癌,被告可能因本案未能見她最後一面。

法官指被告沒有認罪 有悔意不能作為求情理由

根據《港區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判處5至10年監禁,情節較輕者則判處5年以下監禁;至於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者,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它情形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稱,就「煽動分裂國家罪」而言,法律上並不要求成功「煽動」他人才可入罪。另外,法官認為被告故意選擇在7.1犯案、而且當日是國安法生效的首日等,案情屬「情節嚴重」,但不算「最嚴重」,故考慮6年半作判刑起點。

至於「恐怖活動罪」,法官認為被告是有意違反警員指示衝擊防線,並令警員受傷,但並非「重傷」,案情屬「其它情形」。法官又稱,宣揚分裂國家的信息屬加刑因素,故以8年作量刑起點。

法官表示相信被告有悔意,但因其沒有認罪,故難以後悔作求情理由,並且其家人的情況亦不能作為求情理由。

唐英傑今就「煽動分裂國家罪」被判監6年半,「恐怖活動罪」判監8年,部份刑期分期執行,兩罪共入獄9年。

唐英傑涉嫌於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

案件編號:HCCC 280/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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