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在港實施「港版國安法」第一日,警方僅僅憑高舉或藏有旗幟、自製橫額、貼紙等拘捕 10 人。其中一宗事件,一名背包插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駕駛著電單車疑似正離開灣仔現場的男義務急救員,因與迎面追截的防暴警相撞雙雙倒地,男子繼而被捕。事後,他被控以第 20、21 條「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第 24 條「恐怖活動」罪,成為本港首名遭檢控違「港版國安法」的被告。
案件本於上周審理,唯被告因多處骨折無法出庭。昨日(7月6日)在多名持槍警員推著輪椅押解下,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庭上,辯方大律師劉偉聰用上逾廿分鐘陳詞,解釋語意及法理基礎等,企圖力挽狂瀾,爭取被告保釋。然而受港區國安委委任的總裁判官蘇惠德,全程沒有發言,結語僅僅用上廿秒表示,第 42 條列明「除非法官充分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不得準予保釋」,拒絕被告保釋。須要即時還押看管,並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3個月至10月6日下午 2 時半再審。
23 歲被告唐英傑,仍穿著被捕時的義務急救員服裝,乘坐七人車由多名持槍警員押解到庭。他到達時大批記者上前拍攝,卻遭警員推開,一度釀成混亂。劉偉聰大律師在庭外指,被告透過律師向支持者表示「他身心仍安好,大家繼續努力,多謝關心。」早前,外籍記者 Richard Scotford 曾拍攝到被告在被捕後仍能坐下,並無太大傷勢。不過他稍後被送院,身體卻出現了多次骨折,尤以腳部最為嚴重,質疑傷勢是被捕後造成。對此,劉偉聰稱,被告左腳傷者,是從電單車上跌下,以及被捕時造成的,至於身體其他傷者並未回應。
由於案情複雜,法庭因應控辯雙方要求設置大型屏幕,播放數條事發片段,包括有線新聞、YouTube 頻道「志森與志豪」曾志豪現場直播,及車上攝錄器片段等等。所有片段皆少於一分鐘。
控方甫發言要求將案件押後3個月。表示由於案件牽涉範圍廣大,包括灣仔軒尼詩道、駱克道、謝斐道、菲林明道及盧押道,故此須時檢取相關路段閉路電視片段、更多公開新聞片段,及檢驗被告的電單車及手機內容,未有提及會否摘取 DNA 樣本。辯方對此表示反對,指出第 42 條保釋門檻極高,不希望被告長時間還押等候調查,希望警方能將調查期縮短至兩個月或以下。控方承諾加快檢取證據,配合法庭審訊進度,唯仍認為3個月較合適,屆時能夠提供更多證據。
其後,控方指基於案情嚴重性,被告被控兩條控罪,故此反對保釋。控方稱,被告在所有關鍵時間均駕駛電單車,背包插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由於沿途路過街道聽到有歡呼聲,故認為被告具煽動意圖;控方又指,被告在灣仔多條道路上兩度穿越警方防線,導致警方須予躲避,一直到謝斐道的第三條防線。控方聲稱被告以電單車衝向防線 10 名防暴警,造成了其中 3 名嚴重受傷,包括脊椎移位、肋骨骨折,以及瘀傷。
控方考慮第 20、21 條「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量刑,情節嚴重,處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加上第 24 條「恐怖活動」罪量刑,致人重傷,可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此援引第 42 條,除非法官具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準予保釋。
辯方大律師劉偉聰就保釋申請陳詞時表示,第 42 條門檻極高,甚或前設不准擔保,與普通法一貫準則不同。普通法下,除非認為被告將有可能繼續犯案、棄保潛逃、騷擾證人等等,否則應予保釋,因為被告人身自由乃是基本權利,不能隨意剝奪。他又指出,第42條須證明被告不會做某種行為,會出現舉證上困難,並援引「黑天鵝定律」:「要證明世上有白天鵝存在很容易,只要拍攝一張照片即可證明;然而,要證明黑天鵝不存在卻是幾近不可能,因為無論拍攝多少張白天鵝照片,皆不可能證明黑天鵝是不存在的」,認為若要證明一樣事不存在,門檻極高。不過他亦慨嘆,基於第62條指明,倘本地法律與國安法不一致,後者具有優先、凌駕地位。
辯方續指,由於第42條寫有「繼續」字眼,故此只能推翻所有控罪,證明被告從未犯「港版國安法」,方能引證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從而獲得保釋。辯方觀乎被告整個行動,絕不認為具備「分裂國家」以及「恐怖活動」行為。
辯方先就被告背囊插著的旗幟上,中文口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解釋。他指,這個政治口號曾在過去多次民眾活動中出現過,不過由於語意含糊,人言人殊。根據語理分析,「光復」一詞具有「恢復過去光輝、光采」之意,放諸香港,或可引伸至曾經令人引以為傲的核心價值,例如自由、民主、法治,故此絕對沒有脫離祖國,以及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地位的意思。至於「革命」一詞源自日文,過去雖有取締、推翻現有政權之意,如法國大革命、辛亥革命等等;不過根據現代漢語,亦可表示「重大飛越」,例如科學革命、工業革命、人工智能革命等等。辯方有感「時代革命」語意非常含混,連後者的意思都未必有,遑論前者推翻政權。故此,「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八個字,無論拆開或是合併來看,都只表示「恢復過去光輝,視之為一個時代重要的飛躍」,絕不隱含改變香港特區地位,甚至推翻現有政權之意。
其後,辯方再就旗幟上的英文口號「Liberate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s」闡釋。辯方表示,「Liberate」 一詞,在過去中共歷史上,的確是有「解放」之意;不過根據字典,這字亦有「Set something or someone from free」之意,意指「脫離專制,並讓香港取得更多自由空間」,並不改變香港在祖國中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辯方總結指出,在群眾中叫喊相關口號,或會引發激情。然而,基於口號所帶出的訊息空泛,並不代表改變香港地位;純粹在公眾展示一面旗,亦無證據顯示煽動、教唆他人推翻現有政權,或者非法改變香港現有地位,故此辯方認為被告並無干犯第20、21條。
至於第24條「恐怖活動」罪則列明,干犯相關罪行須要符合「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意圖,辯方表示兩項控罪,實屬互為因果。由於辯方認為相關口號語意含混,「號召群眾做些甚麼都不肯定,不知帶有甚麼政治主張」,故此純粹導致公眾受到驚嚇,或令警方受傷,難以將其入罪。
辯方並再援引新聞片段,指被告的確駕駛電單車越過警方3條防線。不過,從片段中看到,被告越過第一條及第二條防線時,曾經扭動軑盤,並非肆意衝向警員;而在第三條防線產生碰撞前,路上原先沒有警員。只是由另一處突然走來,加上被告曾打了一次煞車燈,亦有減速,證明被告未必存心衝向警員,屬「受到大家爭議」的事件。
辯方認為,由於兩項控罪同不成立,故此第42條條文則不適用,希望裁判官能改為考慮普通法下保釋條款,給予被告保釋自由。
辯方做出保釋申請求情時指,被告生於香港,現於日本食店任職侍應,一直奉公守法。被告除願意以 10 萬元擔保,其母、其現僱主,及其前僱主亦願意分別以 10 萬元做人事擔保。被告亦願意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日到警署報到、遵守宵禁令、交出駕駛執照等條件。
受港區國安委委任,負責主理國安案件的總裁判官蘇惠德,在控辯雙方陳詞過程中,全程沒有發言,亦沒提出疑問。他考慮片刻後,表示鑑於案情嚴重,加上須要考慮第42條,決定拒絕被告保釋申請,須予還押,並且將案件押後至10月6日下午2時半再審。
大批市民隨即到法庭外,送別被告。
案件編號:WKCC 2217/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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