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統一六國後,廢除了分封制度,改為設立中央直接管理下的郡、縣、鄉、亭、里等多級行政基層結構,這個管理結構一直延續了兩千多年。郡縣主要長官由命官充當,縣屬於郡,縣令成為郡守的下屬,皆由皇帝任免。

古代官員是有品級的,明清時期管理基層百姓的縣令是正七品,因此,民間調侃是「七品芝麻官」。雖說是「七品芝麻官」,但縣令的職責還真不少,如任命僚屬、選拔推薦人才、發佈政令、掌管地方財政、解決百姓紛爭、審理案件、掌握地方兵權等等。由於他們處理日常事務多是直接與當地百姓打交道,所以他們是否明辨是非、是否能解百姓之憂、是否能贏得百姓的信任,對於國家的長治久安至關重要。

海鹽令「王一升」判案明辨真相

明朝萬曆年間,王臨亨任浙江海鹽縣縣令,他在審理案件時頗為精細,且善於觀察,而且他審案子從不隔夜、從不拖拉,也從不糊塗,堅持為百姓主持公道,老百姓讚他為「王一時」。更難能可貴的是,老百姓到衙門打官司的費用絕對不會超過一升米價,所以老百姓又稱他為「王一升」。他有句名言:「身非不愛錢,獨不愛負心錢。」

在王臨亨來海鹽縣前,有一個年紀輕輕就孀居的女子,跟隨母親和兄長往來於海鹽縣和崇德縣間。有三個惡少,一個冒充孀婦的叔叔,一個偽稱是孀婦現在的丈夫,一個假說是其亡夫的兒子,他們將孀婦告到縣衙,說她本已再嫁,還有丈夫也有兒子,不應跟母兄一起住。

過了幾天,三惡少又向縣令表示願意私下和解。可是沒想到,一個多月後,偽稱是孀婦現在丈夫的惡少又將女子的母親告上縣衙,女子被判回夫家。

縣令更換後,孀婦的母親和兄長再次到縣衙喊冤。王臨亨仔細查看案卷,又見偽稱是孀婦現在丈夫的惡少相貌凶狠,遂下令將其抓捕。再次審問後,惡少吐露實情,證明此前一案三人造假。最終三人伏罪。

還有一名未嫁的女子,有一個少年想娶她為妻,但女子的父親不同意。少年一怒之下,將女子的父親告上縣衙,誣陷他最初同意自己娶妻,然後卻將其許給他人,他還出具了婚書媒聘等證據。

在公堂上,王臨亨將女子招至跟前,低聲問了幾個問題,然後馬上問少年道:「你的妻子手中有疤痕,是在左手還是右手?」少年愕然,茫然不知。少年炮製的偽案遂以敗訴告終。

明朝萬曆年間,王臨亨任浙江海鹽縣縣令,他在審理案件時頗為精細,且善於觀察,堅持為百姓主持公道。(shutterstock)
明朝萬曆年間,王臨亨任浙江海鹽縣縣令,他在審理案件時頗為精細,且善於觀察,堅持為百姓主持公道。(shutterstock)

另有一個案子中的主角是沈氏兄弟,哥哥富有,但早亡,弟弟家貧。兩人都沒有兒子,只有弟弟家生了一個女兒。弟弟的女兒嫁給了一個叫褚升的人,弟弟的大嫂因此常常擔心褚升覬覦她家的財產。

一天,大嫂家被盜,她賄賂自己的鄰居說看見褚升從屋頂跑過,丟失的正是他的鞋子。王臨亨卻道:「既然是自家的女婿盜竊,又哪裏需要上房頂?而且現在是六月,天氣很熱,又何必穿鞋盜竊?」褚升遂獲清白。

休寧令廖騰奎斷鴨案

廖騰奎,字佔五,號蓮山,清代福建將樂縣人。他在康熙八年(1669年)中舉,歷任知縣、府尹、監察御史、太常寺少卿、光祿寺正卿、左右通政史司、通政使丁、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戶部侍郎等職。1716年去世,享年76歲。

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廖騰奎出任安徽徽州休寧知縣。他針對當地時弊,集中力量打擊擾亂治安的「鬥殺」者,還宣佈對其家屬親友不「連坐」。之後招撫外流百姓,健全保甲制度,減輕百姓負擔,禁止錮婢,禁侵墓田,「使生者得所,死者以安。」休寧人皆稱頌廖縣令,並將其名字列入當地的名宦祠。

廖騰奎在斷案方面亦是高手。一天,有一養鴨戶丟失了數十隻鴨子,遂告到縣衙,請求縣令為自己做主。廖縣令問道:「近來可否有來求售但未如願的人?」養鴨戶說有一個金姓之人曾來過。

廖縣令於是派衙役尋找金某人的下落,尋到後,在其居住的地方發現了鴨子的蹤跡,但金某並不服氣,辯解說這是自家的鴨子,並非偷來的。廖縣令遂取了兩家的鴨子,在公堂上混在一起,讓養鴨戶和金某各自呼喚。金某喚鴨,鴨子並不應;而養鴨戶手拿竹竿呼之,鴨子成群而走,但有一隻鴨子並不應呼。

金某以此為自己辯解。廖縣令明察秋毫,說:「你偷盜後,怕人察覺,所以另買了一隻鴨子雜在其中。」金某低下了頭。

其後,養鴨戶還說自己養的鴨子腳掌有火烙的痕跡。廖縣令命人抬起鴨子的左掌,果然有印記。這進一步佐證了金某是偷鴨人。廖縣令責令其將鴨子盡數返回,並對他進行了應有的懲戒。

一天,有一養鴨戶丟失了數十隻鴨子,遂告到縣衙,請求縣令為自己做主。(明國/大紀元)
一天,有一養鴨戶丟失了數十隻鴨子,遂告到縣衙,請求縣令為自己做主。(明國/大紀元)

尹縣令明斷殺人案

明代南方某地有個叫尹見心的縣令,為人清正,善思考,善於斷案。一天,他接到這樣一個案子。

原來某人看著富有的姪子十分眼紅,想霸佔其家產,就請姪子到自己家中喝酒並趁其喝醉了將其殺害。他的長子和妻子的關係不好,因此與父親合計後,假裝自己捉姦在床,將他的老婆也一起殺了。之後,拿著兩個人的首級去報官。按照律法,兩人若因姦情被殺,殺人者會被輕判。

當時的尹縣令正在二十里外迎接上司,看到案件詳情時已是半夜三更。他在燈下仔細觀察兩個首級,見一個皮肉已經上縮,一個沒有。於是問報案的長子道:「你是同時殺死這兩個人的嗎?」長子回答「是的」。

尹縣令又問他是否有孩子,長子說有一個幾歲的女兒。尹縣令心下瞭然,遂先將長子押監,等到天亮再說。

天亮後,尹縣令派人將其女兒帶到縣衙。女孩到後,尹縣令將她帶入後衙,給她糖果吃,好言細問,了解了實情。殺人的父子一同伏罪。

善於為百姓著想的尹縣令注意到縣裏有一條河,河當中長著一棵大樹,過往的船隻常常被撞壞。尹縣令很納悶,就問老百姓為何不將大樹砍掉。老百姓說大樹是在水底生根,十分牢固,人在水下沒辦法使力,很難將它砍掉。多智的尹縣令卻覺得並不難。他派水性好的一個人潛入水底,丈量大樹的高度,然後命人造了一個杉木大桶,兩頭都是空的。之後讓人從樹稍穿下,打入水中,桶的下頭插入水底淤泥、上頭高出水面。接著用巨瓢將木桶中的水淘乾,再讓人跳入桶中,鋸掉大樹。大樹被徹底砍掉。

聶縣令善斷拾金案

元朝有個叫聶以道的官員,曾在江西某縣任縣令。當地曾發生了這樣一件事:有個人早起出門賣菜,在路上拾到至元鈔十五錠,他拿回家交給母親。母親怒責道:「莫非是偷來的錢騙我!況且我家從來沒有這麼多的錢,一定要生大禍,趕快送還人家!」

兒子遵從母命,帶著錢又回到了原地。過了一陣兒,果然有人前來尋找,青年就將錢給了他。可是失主卻說:「我丟的是三十錠,你為甚麼藏下一半?」賣菜者爭辯說只有十五錠。

雙方爭執不下,就打到了公堂。聶縣令派人向村人詢問,證明青年所說屬實。於是判道:「失者三十錠,拾者十五錠,非汝鈔也,可自別尋。此鈔宜給賢母以養老!」聽審的人都拍手稱快,那個失主本想算計別人,卻竹籃打水一場空。

參考資料:

《寄園寄所寄》

《粵劍編》

《智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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