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特區政府援引《緊急法》實施《禁蒙面法》,導致多區爆發示威反對。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和社運人士古思堯被控當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黃之鋒早前承認控罪,古思堯則不認罪。今日(2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理本案,古思堯同意所有控方案情,但不認罪,「我有權遊行集會,我做咗但我唔認罪」。裁判官押後案件明日作結案陳詞。

74歲的古思堯沒有律師代表,選擇自辯,他說:「有律師,無律師,結局都一樣」。他又表示自己想講律師不會說的話。他在庭上堅持不認罪,「同我故意侮辱、踐踏、焚燒國旗一樣,做咗同認罪係兩回事」,「我成日都遊行示威,如果次次我都認罪,咁我不如唔好做」。法官則表示,判決是根據客觀事實,最後裁定控方表證成立。

控方開案陳詞指,當日下午2時許,約1,000名示威者從銅鑼灣崇光百貨,沿軒尼詩道遊行至中環遮打道一帶,該遊行沒有獲得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當時被告古思堯身穿紅色上衣、沒有佩戴口罩並走在隊頭,他與其他人合力扶起一幅寫有「願榮光歸香港」的大型黃色直幡,遊行人士高呼「蒙面無罪,立法無理」等口號,並唱《願榮光歸香港》。

古思堯不爭辯控方案情,唯表示「我參與社會運動、民主運動 30 幾年,我嘅抗爭目標、對象都係中國法西斯政府,所做嘅都係針對中國極權政府」,「人權大於政權,人民大於國家,結束一黨專政!」被裁判官提醒法庭不是發表政治言論的地方。

患有第四期直腸癌的古思堯在今年1月,被裁定侮辱國旗罪成判囚4個月,現時仍在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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