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運人士古思堯在去年悼念劉曉波燭光遊行、十.一反權威大遊行及今年元旦大遊行期間,涉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國旗及區旗,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侮辱國旗罪及一項侮辱區旗罪罪成,判囚兩個月。
古思堯在開庭前聯同數名社民連成員,在法院大樓外高叫「結束一黨專政,反對國旗惡法」。古稱自己故意塗污、踐踏、焚燒國旗是對中共一黨專政、屠夫政權的極度反感,他不諱言日後《國歌法》立法後亦會以身試法,「儘可能踐踏《國歌法》,喚起港人關注《國歌法》違反國際人權公約,違反市民表達的意志」。
古思堯在庭上稱不會求情,犯案動機純粹是不滿中共踐踏人權,著裁判官量刑時不用對他仁慈,他揭露政權陰暗面時亦不會仁慈,對任何後果都無所謂,會屢敗屢戰。
法官表示,被告明顯公開及故意以沾污方式侮辱國旗或區旗,其中一項控罪是在擔保期間觸犯,過往有六次同類案底,三項控罪性質類同,決定各判監兩個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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