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底港府強行施行的「港版國安法」規定,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只需經特首批準,而不需按現時《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定由法官授權。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石輝今日(4日)在「2019年周年報告」的簡介會上表示,專員無權參與涉及「國安法」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亦不能監督和檢討相關調查工作。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於2006年8月9日生效,並於2016年6月作出修訂。條例規定香港海關、入境事務處、廉政公署及警務處四個執法機關截取通訊及監察,分別由其高級官員批準(由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監督),而程度比較高的行動,例如需要進入當事人處所監察,則需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推薦的小組法官申請,才獲得特別授權。

有關在「港版國安法」生效後,涉及有關法例的截取通訊及監察行動,專員是否無法監察?石輝指《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無權觸及『國安法』調查(No say in investigation under the National Security Law)」。他續指,雖然國安處隸屬警務處,但負責部門及警員不同,故有關行動個案不會在「2020年周年報告」中交代及反映。

石輝又提到,假如將涉「國安法」的截取通訊及監察行為列入專員工作範疇,則工作量可能會太大,當局認為較合適做法是分工,國安法相關問題由另一人處理。

最新周年報告顯示,2019年共批出1,335項授權申請,包括1,310宗有關截取的法官授權,以及25宗秘密監察申請,其中22項屬第1類監察的法官授權,3項屬第2類監察的行政授權。

在授權申請中有16宗違規或事故,大多涉及警覺不足和人為疏忽,不涉及用心不良。但其中一人因屢次犯錯,故被解除截取監察職務。

有記者質疑,在無專員監察下,執法部門會否有更大機會出現人為錯誤。石輝表示,因他不會獲取警方關於「國安法」調查工作的相關資料,故不宜評論,但樂意向相關執法機構分享經驗或提供意見。

另外,在授權的截取及秘密監察行動中,總計有316人被捕。石輝認為,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只是執法人員的調查方法之一,拘捕行動仍需考慮其它證據,因此無法僅以報告數字來作出任何總結。

此外,關於手機通訊軟件應否納入《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石輝表示,港府與保安局會繼續留意新科技發展情況,以決定是否需要擴大監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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