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日前指出,其對執法機關的監管權力不包括涉國家安全的案件,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形容,截取通訊條例已形同虛設。保安局長李家超稱,「港版國安法」下對涉國安案件進行截訊工作,要向國安委匯報,並受國安委監督。

鄭松泰:涉國安不受監管 截訊條例形同虛設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1月15日召開視像會議,就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早前公佈的「2019年周年報告」進行討論。

立法會議員、熱血公民主席鄭松泰表示,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石輝1月4日曾承認,有關涉及「港版國安法」的截取通訊行為,他無權對執法機構監察或覆檢。此外,有關工作由特首下決定,無須經過小組法官審批,外界亦無從得知。

鄭松泰質疑,在「港版國安法」下的截取通訊行動不受監管,反映截取通訊條例已形同虛設。

李家超回應稱,警方對於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會由另一機制進行監察,與現行《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並行。他又稱,警方國安處進行相關截訊工作時,要向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匯報,亦會受到監督。

被問及各類社交媒體和即時通訊軟件,如Facebook、Signal、WhatsApp等,是否可以截取通訊。李家超指,法例針對的是通訊而非技術,不論科技如何演變,現行法例都適用,因此任何電訊系统的訊息都能截取。

熱血公民主席、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大紀元資料圖片)
熱血公民主席、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大紀元資料圖片)

「港版國安法」下 律師通訊安全堪憂

曾任監警會副主席的謝偉銓則提及,截取通訊行動若涉法律專業保密權就不能再進行,稱擔心如律師和客戶進行犯法行為,則執法機構的搜證會有難度。

外界指其是不點名提及被指涉「12港人」案、而在近日遭國安處拘捕的黃國桐律師。然而,對於具體涉國安案件會如何處理,李家超還未回應。

根據保安局發出《運作原則及指引》,警方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故意藉秘密行動取得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唯在「特殊情況」和具充份理據下,當局仍可提出申請,由行政長官審批。而在「港版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中,所謂「特殊情況」包括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律師或相關人等會危害國安,或相信有關通訊是源於犯罪目的。

支聯會副主席、大律師鄒幸彤提到,最近國安處就「泛民初選」大舉拘捕53名民主派人士,當中亦有律師被捕。鄒幸彤批評,「港版國安法」於發表當晚就立刻實施,數日後又自行推出《實施細則》,令業界根本沒有機會去討論和制衡。

她指出,「港版國安法」條文定義本來就很空泛,很難估計律師何時會被視為疑犯,亦難以判斷通訊會否被截聽,以及當中會有多少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她直言不論律師和客戶,就算是討論案情本身,都會擔憂通訊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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