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權威專家、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讚寧律師多次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他說,江澤民對法輪功的打壓完全是違憲與違法的,是破壞中國憲法第36條的實施。張教授的辯護詞有理有據,堪稱很好的普法教材。
刑事司法的鐵律: 思想本身不構成犯罪
在給天津法輪功學員李珊珊做無罪辯護時,張讚寧律師說:「任何初通刑法的人士都知道,刑法只懲罰行為,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刑事司法的鐵律。宗教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能因為公民堅持某個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對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構成犯罪,不應受刑罰懲治。」
張教授指出,既然指控當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破壞法律實施罪,那就必須要有事實證明當事人「究竟具體破壞了甚麼法律(這個法律叫甚麼名稱),其中破壞了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
他舉例說:「正如公訴方要指控某被告人犯有殺人罪一樣;作為負有舉證責任的公訴方,首先必須舉證證明殺誰了?是殺了張三,還是李四,或者王二麻子?然後才是用甚麼方式殺人的,是用槍,還是用刀,或者是下了毒?殺人的時間、地點,有無故意殺人,所用的凶器是否與創口相吻合等等。如果指控某被告人殺了人,連個被害人的名字都沒有,連個屍體的實物證據都沒有,這種指控不是很荒唐嗎?」
張讚寧律師指出,自己的當事人「不存在有社會危害性」,案件也沒有「被害人」。
兩高的解釋違憲違法
「最高兩院關於辦理邪教犯罪案件的解釋有違憲違法、超越解釋許可權、偷換概念等三項錯誤,這是辯護人所見到的最不講理的,也是最蹩腳司法解釋。簡直令人匪夷所思,這麼低級的錯誤,竟然出自兩高資深法律人之手。」
張讚寧強調,私宅,向來是被看做風可以進,雨可以進,若未經房屋主人准許,連皇帝、總統都不可以進的地方。而本案中的法輪功信仰者好端端地待在家中,他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也並沒有妨礙或影響任何人。如果容忍警察的權力擴展到人們的私生活空間,那麼,在中國沒有一個人是安全的。
張讚寧律師說:「我向許多辦案單位表明,我將為法輪功案件作無罪辯護意向時,曾被多次問到同一個問題:法輪功案件係敏感案件(或政治案件),你就不怕擔政治風險嗎?
我回答說:我知道有風險,但正是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和政治安全,才為法輪功作無罪辯護的。我為法輪功作無罪辯護,實際上就是在為自己作無罪辯護,同時也包括辦理此案的法官、檢察官、警官在作無罪辯護。」
體制內人:鎮壓法輪功純屬「蠢人幹蠢事」
張讚寧律師特別指出:「江澤民作為國家主席,更應當知法、守法,應當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然而,江澤民對法國《費加羅報》的談話,將法輪功定性為X教組織,不經過人大立法就將一個信仰團體定性為犯罪組織,並通過內部講話的方式,對法輪功進行取締,對所有的法輪功習練者,運用公權力強行轉化,要求放棄信仰。對不肯轉化的或勞教、或投入監獄、或關進精神病醫院……這顯然是違憲與違法的,是一種嚴重破壞國家法律的實施的行為;具體破壞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的實施。」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張讚寧律師引用中共中央黨校原理論研究辦公室主任杜光的話說:「鎮壓法輪功純屬蠢人幹蠢事,既違背了國家利益,也違背了共產黨自己的利益……非常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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