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國務院港澳辦、中聯辦(兩辦)週一(4月13日)發稿批評民主派議員拖延立法會內委會選主席的做法,香港輿論說兩辦違反了《基本法》第 22 條關於中央各部門不得干預香港事務規定;昨日(17日)中聯辦再發聲明指,兩辦不屬基本法 22 條中的「中央所屬部門」,是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所以「當然有權」代表中央,就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並再次點名批評公民黨議員內委會副主席郭榮鏗。

香港前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發言人張崑陽昨日在其 Facebook 上撰文指出,有政制事務局的認證,中聯辦實屬在基本法 22 條下中央政府屬下機構,而根據《基本法》 22 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不得干預香港法律,此文一出給中聯辦當頭棒喝。

中聯辦前身改名徵求特區政府意見 證明其承認基本法 22 條中「中央所屬部門」

中聯辦的前身「新華社香港分社」曾就改名一事徵求過香港特區政府意見,以此證明中聯辦權力是受《基本法》第 22 條制約,特區政府並在回覆香港立法會前議員劉慧卿相關咨詢信函中給予肯定答覆。

2000 年 1 月,中聯辦的前身新華社香港分社改名,當時身為立法會議員的劉慧卿在立法會上提問關於改名事項:「該機構曾否按照《基本法》第 22 條的精神,就更改名稱一事徵求特區政府的同意?」

署理政制事務局局長麥清雄書面答覆:「中央人民政府曾就決定聯絡辦名稱一事徵詢香港特區政府意見,而特區政府對此事並無不同意見。」

這一回覆可以在 2000 年 1 月 26 日的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中查到。

這一回覆也足以顯示中聯辦權力是受《基本法》第 22 條限制。否則的話,張崑陽表示,「新華社香港分社改名時,中央人民政府不需要就改名一事徵詢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了。」

立法會文件:中聯辦屬基本法第 22 條下中央人民政府在港機構

張崑陽還表示,翻查資料,2007 年政制事務局在遞交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編號「CB(2)898/06-07(02)」的文件中明確指出,中聯辦屬於《基本法》第 22 條下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理由之一是港府早在 2000 年 1 月 21 日刊憲,列出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的機構。

本報記者也翻查了立法會相關文件,根據立法會「 CB(2)1356/07-08(01)號」文件,中央駐港機構中,中聯辦是屬於《基本法》第 22 條下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同時該文件還指明,「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兩辦不受《基本法》第 22 條限制的說法無事實根據」

日前,中共兩辦砲轟主持立法會內會主席郭榮鏗,指責其主持內務委員會遲遲未能選主席。

按照《基本法》第 22 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聯辦一再反駁,稱兩辦不是 22 條所指的一般意義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是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故有權就立法會事務等發聲及行使監督權。

張崑陽表示,按照《基本法》,任何重申兩辦不受《基本法》第 22 條限制或引用其他《基本法》條文解釋兩辦在港角色說法均沒事實根據。

「相反,兩辦聲言可在香港行使監督權,包括過問和監督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事務,顯然是有意延伸不合法的權力,以圖干預屬香港範圍的自治權,絕對是對《基本法》以至一國兩制的錯誤解讀。」張崑陽在撰文中說。

李柱銘:基本法 12 條沒有說(兩辦)可干預香港事務

當年有份參與起草基本法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前委員李柱銘表示,《基本法》第 22 條不是這樣解釋的。

李柱銘說:「第 22 條說得這麼清楚,說明不得干預香港,港澳辦難道不是中央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如果不是,那是什麼?」

對於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提到《基本法》第 12 條中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條文,李柱銘回應,「第 12 條有沒說可干預香港事務,不但沒有,更說香港是一個享高度自治權地方,怎麼可以說直轄中央人民政府,接著就加了很多東西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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