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12月31日)經過近5小時的表決,三讀通過反滲透法,明定任何人不得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違法從事競選活動,也不得就涉國安、機密的國防、外交、兩岸事務進行游說。

據中央社報道,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在11月27日提出反滲透法草案,並在11月29日的立法院會逕付二讀。立法院長蘇嘉全在12月27日及30日兩度召集朝野協商,但過程中朝野黨團僅對法案名稱、立法意旨、施行日期達成共識,其餘條文都在今天院會中逐條發言,並進行表決。

國民黨團為表達抗議,在今天上午反滲透法二讀廣泛討論發言完畢後,由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帶領十多位立委坐在發言台前,舉著「抗議惡法、選票制裁」的布條,隨後的逐條討論時,都不再發言,也不參與表決;三讀前則大喊「綠色恐怖、戒嚴復辟」等口號,隨即離開議場。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因此制定反滲透法。

條文中定義「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的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或是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的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滲透來源」則是指境外敵對勢力政府、政黨之組織、團體等,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在民進黨團最初提出的草案中,「滲透來源」原本包括受境外敵對勢力政府或政黨所「監督管理」的各類組織、團體,但因許多在中國的台商被迫成立共產黨支部,因此三讀通過條文中,刪除「監督管理」4字,縮小適用範圍。

三讀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公民投票相關活動;也不得違法從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的各項競選活動,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款。

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違法進行游說,違者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若就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涉及國安或國家機密進行游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款。

三讀條文也明定,任何人不得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犯刑法第149條至第153條(妨害秩序)或違反集會遊行法第31條之罪者(妨害合法集會、遊行),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若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罷法中,妨害選舉罷免或公投相關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外,三讀條文中設有「自首條款」,條文明定,若犯反滲透法之罪自首或在偵查、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民進黨團立委則在法案完成三讀後,在議場中央高喊「民主核心、不容滲透」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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