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我聽一個高幹子弟從美國回來講,美國真好,好在哪裏?老百姓好,美國人民好。這種人的觀察真是到位,美國的好就是好在美國人民。」華府律師葉寧向記者表示:「所以我打官司千篇一律,所有的案子都要陪審團。我不相信律師,而法官是從律師當中產生的。」

據介紹,被告可以選擇不要陪審團。憲法第六修正案規定凡是重罪必須要有陪審團。在實踐中低於6個月的可以排除陪審團。

2018年出現了重大變化,紐約州法院提出一個劃時代的案例,對不是公民的外國人必須給予陪審團,在刑事案例當中,即使輕罪也要給予陪審團。

葉寧說,陪審團決定事實,法官決定法律。陪審團用他局外人的良心、良知來決定這個人到底有罪無罪。白節敏可以脫身有兩種可能:一種可能是陪審團一致裁定白無罪,這是最好的可能;第二種可能是12人陪審員中如果有一個人堅持無罪,就變成流審(mistrial)。

「(流審的)結果是當事人不能定罪。法官必須把檢控官的檢控駁回,再重新起訴,從選任陪審員起,重新進行審理(retrial)。」他說:「第一種贏贏得乾乾脆脆,一點翻案的可能都沒有,是12個陪審員一致通過。法官根據陪審團的裁定做出宣判。法官如果甘冒天下之大不韙的話,可以做出獨立判決,但是要冒極大的風險。因為一上訴的話,法官雖然權力很大但是要顧及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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