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在關注白節敏案的華府律師葉寧,依據美國的「法庭之友」制度,向法官Royce Lamberth 提交了法律意見書,在法律適用和程序上指出白節敏案的很多問題。

第一,白宮特勤局的官員在其證詞中,用來起訴白節敏的是美國聯邦法規第18篇111條a款、b款。a款是對整個美國的公職人員進行襲擊、毆打、阻攔,a款是8年以下有期徒刑,b款是加重的刑期。第18篇118條是針對外交部份。

據該官員說,根據美國聯邦法規第28編56條,劉鶴的車隊屬於外交訪客的車隊,保護他們的安全是不歸他們管的,應由國務院特勤局負責。然而,國務院特勤局在整個案子中缺席。葉寧說,這說明這兩條法律全部用錯,一開始就用錯了。

加重刑期兩項可高達20年。「怎麼加重法?就是把此前白節敏在紐約攔截李克強,不列為犯罪紀錄處理的,連移民申請都不受影響(因為他沒有罪)的案子,移花接木過來安上一個從重罪。最終適用的法律全錯。」葉寧說。

第二,只要不是外交保護的法律的話,就只是一個普通傷害(assault),兩個定罪條件是不一樣的。所以陪審團就詢問如果簡單的傷害要符合甚麼條件?

「如果法律用錯了話,起訴就是錯誤。如果是一個簡單的傷害的話,起訴是可以的,但是定罪是不可能的。為甚麼呢?因為白節敏沒有主動性,是被後面( 警察)的物理力量突然推倒在地,他沒有任何反抗的機會。」葉寧解釋說。

「如果是簡單的傷害罪,一他沒有傷害人的企圖;二他沒有自我動力。既沒有犯罪意圖,也沒有犯罪行為,這個罪就定不了。」

第三,最關鍵的問題在於,白節敏是在17大道上行使他的憲法第一修正案下面的意見表達權,書面(上訪信)的意見表達也是一樣,是合法的。警方的行為從頭到尾就是在鎮壓,衝著憲法修正案來的。

第四,在訴訟當中,法庭不准白節敏講述他痛苦的家事,不准他在法庭上批評共產黨,這是要排除證據。白節敏到底要表達甚麼這是和案件有關的,禁止他講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講話的內容在刑事起訴中必須考慮。

第五,法官也會犯錯誤。法官延長快速審判程序,一共增加了170天時間。這裏有非常多的技術性排除條款,其中有83天是可以有爭議的,比如有30天排除,因為司法審判的利益要比保證憲法修正案的快速審判程序更加重要。剩下的97 天時間是屬於程序錯誤的。

而判例規定,如果明顯違反快速審判程序,案子判了刑也要撤銷的。

此外,攔截的條幅沒有寫作為聯合國五種語言之一的中文,也沒有用高音喇叭來阻止訪民,更沒有用中文來告訴他們。警方有充份的時間來準備,他們自己講話暴露了他們提前好幾個小時就知道了有人要攔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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