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冤獄十一年,家裏已是妻離子散,九死一生的王向輝從監獄回來時,面對他的是癱瘓在床的老母親和正在上學需要用錢的兒子。無奈之下,他找到單位,要求恢復工作,遭到冷遇,他只好給三位局長各自寫了封信,卻被扣上「宣傳xx活動」的罪名。
明慧網報道,2018年12月25日,河北蠡縣法院做出裁定:王向輝被非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被非法罰款1萬元,沒收台式電腦主機一台、筆記本電腦一台。家人正在準備上訴。
原河北蠡縣電力局職工王向輝,從小身體不後,修煉了法輪功後,身心受益;卻在2001年只因說了一個「煉」字,多次被中共非法關押,並被電力局非法開除公職,後因傳法輪功真相,被冤判十一年。
2017年,王向輝按國務院《信息公開條例》和《上訪條例》給中央領導寄信,並抄送省長許勤,要求公開迫害法輪功的「610」辦公室(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的相關信息。
他因此遭到打擊報復。河北省省委和省政府信訪局以及省防範辦的相關人員,非法指使蠡縣國保警察在王向輝為去世的母親圓墳的當天將他綁架,並非法關押到蠡縣看守所至今已一年半有餘。
非法庭審
2018年11月21日下午,蠡縣法院非法庭審王向輝。當天法院的門外停著幾輛警車,車內坐滿警察。車下有警察在驅趕著路人不得靠近,一輛120急救車也隨後趕到。
王向輝的律師和家屬辯護人進入法庭,另外,只有王向輝的姐姐等三位家屬被允許進入旁聽。縣政法委、公安局、防範辦等一些人員參加了旁聽。
庭審從下午2點一直進行到晚上8點多,歷經六個多小時。此前,於2018年7月10日,在蠡縣法院召開過本案的庭前會議,本次開庭的審判長和公訴人都換了人。
庭審一開始,律師要求:所有黨員迴避,未被允許。接下來,律師在法律層面有理有據的為王向輝做了近三個小時的無罪辯護。
家屬辯護人的駁斥
王向輝的父親作為家屬辯護人,在庭上針對公訴人所說王向輝「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進行駁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聯合發佈公通字(2000)39號文件,明確認定x教組織共有14種,其中並沒有法輪功。那麼王向輝利用了14種中的哪一種呢?「如果公訴人認為法輪功是×教,請公訴人拿出法律依據來。」
聽罷,公訴人沉默不語。審判長要求家屬辯護人往下進行。
家屬辯護人接著反問公訴人:王向輝究竟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法規的實施?被破壞到甚麼程度了?給國家、社會造成了甚麼危害?
「王向輝寫信給省長許勤和電力局三位局長造成甚麼傷害和損失?他們是瘋了還是傻了?」
辯護人說,既然本案沒有社會危害性,也沒有被害人,公訴方對王向輝「破壞法律實施」罪名的指控是不存在的。所以,王向輝不構成犯罪,應該被立即無罪釋放。
辯護人講述了兒子王向輝,從小身體不好,修煉了法輪功後,身心受益。然而1999年7月以後,就因為一個「煉」字被多次被關押,並被單位無故開除公職,坐冤獄十一年,導致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王向輝的父親還講了兒子在獄中的悲慘遭遇:
2002年,徐水公安為逼迫王向輝「認罪」,對他用盡各種各樣的酷刑:拳打腳踢、搧耳光、電刑、坐老虎凳、冷凍、戴上頭盔擊打頭部、野蠻灌食。
惡人用煙頭把他的手指甲一個個燙爛;把他綁在鐵椅子上踩腳趾甲,將其十個腳趾甲一個一個踩碎,手指、腳趾至今仍有殘跡;三九天,把他穿的棉衣用涼水澆透,罰站三天三夜,雙腳被凍壞,造成左手致殘,四個臼齒脫落;用手搖電話機連上他的手腳多次電擊心臟,一次次把他電得昏死過去,很長時間醒不過來,犯人們怕他死去,用煙頭將他燙醒……
王向輝的父親禁不住聲音哽咽,讓在場的人不禁為之動容。
警察當庭造假
在排除非法證據階段,律師要求的所有證人均未到庭,而三位辦案警察卻上庭為自己作證辦案時程序沒違法。
在之前的庭前會議上,律師曾指出公安辦案人員的違法行為:在綁架王向輝時,先把人抓走後再檢查抄家,隨後再讓王向輝在檢查證上簽字。整個過程沒有出示任何證件手續,屬於程序違法。如果程序是違法的,所辦的案件就是違法的,應該立即無罪釋放當事人,並且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和賠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所以三位警察這次到庭是有備而來。
王軍昌第一個出庭。他承認,檢查證、詢問筆錄是事後補簽的,但卻說原因是王向輝的父親當場阻撓,場面混亂,沒有填寫等。
公訴人問:「你們檢查時 ,王向輝在哪?」王軍昌回答說:「已弄到車上去了」。當問到出沒出示手續?王答:「都出示了,都給向輝的父親出示了。」當問到有沒有執法記錄儀?回答:「忘記帶,沒帶。」
王向輝的父親非常氣憤,禁不住手指王軍昌:「王軍昌啊,你可是堂堂的國家公務員,說話要負責任,你甚麼時候給我出示證件了?」
第二個出庭的是張士超。他在被問有沒有出示手續時說:「都給王向輝的家人出示了,警官證也出示了。」當問到他們檢查時王向輝在甚麼地方時答道:「弄到院裏去了。」當問到有沒有執法記錄儀?回答:「記不清了。」
陳立寧第三個出庭。他說:「甚麼手續都出示了,連檢查證都當場給王向輝出示了。」當問到有沒有執法記錄儀?回答:「鬧不清了。」
律師指出三人的回答有自相矛盾的地方。王軍昌供認:檢查證、檢查筆錄是事後補簽的,可陳立寧卻說,「連檢查證都當場給王向輝出示了。」
當庭,律師從卷宗裏拿出了警察事後編造的「檢查證」和「檢查筆錄」。「檢查證」的填寫時間是12點55分,而檢查完之後才應該有的「檢查筆錄」的填寫時間是12點50分,早了五分鐘,「這不是笑話嗎?」
律師首先將文件呈給審判長,審判長點了點頭,示意明白。
律師又拿給公訴人看,公訴人說:「這有甚麼錯呀?」律師無奈地說:「你要這麼說,我就無話可說了。」
然後律師讓當事人王向輝看,並問上面的時間是誰寫的。王向輝說:「不是我寫的。」之後,律師放在陳立寧眼前,問他作何解釋?陳支支吾吾說不出話來。
王向輝也在法庭上為自己做了無罪辯護,說,自己給電力局局長寫信,就是為了找工作,為了有口飯吃;給中央領導寫信是因為看到習近平總是講:依法治國、以憲治國。「我想看看是不是真的,如果真是這樣,那我就解脫了。」
在整個庭審過程中,法官很少打斷律師及家屬辯護人的發言。公訴人也只是照本宣科。到了晚上8點多,審判長宣佈休庭,擇日宣判。
判決書是如此判決的
2018年12月25日,法院相關人員,無視律師及家屬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做出裁定:王向輝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款1萬元等。
在判決書中赫然寫著:辯護人董前勇(註:律師)的辯護意見主要是,偵察機關辦案程序違法,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現有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刑事追究的規範體系,明顯不符合國家規定,兩高的司法解釋違憲違法,不能作為本案的裁判依據。
刑罰只懲罰行為犯,思想、言論、著作、宗教信仰不可入罪。公訴機關指控王向輝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違背罪刑法定原則;本案不存在社會危害性;本案沒有被害人;本罪的構成必須是直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重申宗教信仰自由的普世價值;重申政教分離原則;被告人王向輝無罪。
辯護人王平均的辯護意見主要是,被告人王向輝不具有利用××組織的情形,不存在破壞法律實施的客觀事實和後果;兩高的司法解釋越權違法,不能作為本案的法律依據,王向輝因堅持信仰,被冤判十一年;被告人王向輝無罪。
對此判決書寫著:辯解、辯護意見,與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相悖,不予採納。辯護人提供的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明慧網評論:如此不顧事實、不講法律、毫無公正可言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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