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華人在中國受到經濟或政治迫害,但因不懂法律,或找了惡質中介參與,使政治庇護申請艱難,甚至涉及造假。筆者在此分析兩個「想當然」的政治庇護申請誤區。

誤區之一: 申請人 必須過去受到過迫害

這是最大的誤區。很多申請人並沒有受過迫害,為了庇護移民,只好編造一個故事。一些中介使用現成的範本,雖然不少申請人幸運獲得批准,但移民局開始調查過去批准的申請案件,發現雷同的申請,就會取消庇護身份。 

這些編造的故事,如因信仰基督教受到迫害,都是晚上8點至9點正在聚會,門被踢開,進來4、5個警察,沒收了《聖經》等書,受害人被拘留15天,被審、被打,後來繳了不等的保釋金,然後逃出中國。故事千篇一律。 

幾年前出現一個笑話,移民官在問到申請人當天晚上聚會的時候,打斷了申請者說:「後面的我都知道了,門被踢開了,進來了4個警察。」 

實際上,庇護申請人不需要一定受到過迫害,因為美國移民法保護的是:「如果一個人因為宗教、政治等原因回到你的國家,擔心會受到迫害。」不是說一定要受到過迫害。 

那為甚麼幾乎所有的申請人都編故事說自己受到了迫害呢?這是因為移民法裏面有一個假設:如果你過去受到過迫害,美國的法律就假設你有這個擔心。基於這個假設,任何過去受過迫害的,就符合了美國政治庇護的要求,美國政府會給予保護。 

在這條「假設」的法律之後,才是政治庇護本來意思上的「標準」:你有合理的擔心,一旦你回國,會有將來受到迫害的可能性。因此,庇護的主要幾條標準是:合理的(reasonable)擔心(fear),將來受到迫害 (future persecution)的可能性(possibility)。

這裏分別給予分析: 合理的擔心 

你的擔心是合理的,不是憑空想像的。擔心本來就是一個主觀的東西,有的人膽小,會擔心;有的人膽大,就不會擔心。因此擔心須合理,不但是主觀上表現出擔心,客觀上擔心也要有依據。 

那客觀的標準依據是甚麼呢?移民法上說,只要有和你一樣的人(比如都是某家庭教會的成員)已經在你的國家受到過迫害,最好的是,如果有你身邊的人受過迫害的例子,那麼移民法認為你的擔心就是客觀的、是有依據的、是合理的。 

將來受到迫害

申請者不必要一定過去受過迫害,哪怕以前從來沒有受過迫害,只要將來會受到迫害,你就符合了庇護的要求,只要有可能性就足夠了。到底需要有多大的可能性呢?美國的案例說10%的可能性就已經符合庇護的標準了。 

但若你來美國超過了一年,那麼這種可能性必須在50%以上,你才可以「免於遞解」(withholding of removal)的合法身份留在美國,也就是可以拿到我們熟悉的A10卡。這種身份,只能在美國合法居留打工,但不能申請家屬和未成年子女來美國,也不能申請綠卡。 

誤區之二: 超過一年不能申請 

是不是超過一年就只能申請「免於遞解」,不能申請庇護呢?筆者曾經幫助過在美國失去身份「黑」了14年的人申請庇護,面談後即獲得批准。 

政治庇護要求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要在到達美國一年之內申請。 

曾有這樣的案例:律師樓為了欺騙移民局,讓一個來美好幾年的客戶隱瞞真實身份,重新換一個名字,說自己剛剛從墨西哥偷渡進來。因為之前進入美國沒有打指模,所以可以這樣換身份。

現在這一招已經不管用了,因為你進入美國的時候已經留下指模,也無法改變成其它的身份了。 任何法律都有例外,比如,這個庇護必須在一年之內申請,就有一些例外。 

持有合法的身份 

比如你是一個留學生,一直在美國讀書,哪怕已經超過一年,也是可以申請的。筆者數年前認識一個讀神學的朋友,在美國已經7年了,他一直沒有辦理身份,我問原因,他說已經超過一年了,不能辦。我把這條法律告訴他,他馬上就找律師遞交了申請,面談後當即獲得了批准。 

你如果有其它合法身份,比如L1,或者與美國公民結婚,2年後還沒有來得及申請綠卡又離婚了,雖然超過了一年,也可以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假如你的合法身份過期了怎麼辦?美國的法律說「要在合理的期間內提出申請」,這個合理的期間是多久?法律沒有明說,但有案例認為「六個月之內」算是合理的期限,如果超過六個月,就不合理了。

因此,如果你的合法身份過期了,一定要抓緊時間在六個月之內提出庇護申請。 

情況發生了變化 

如果超過了一年,也沒有合法的身份,那麼一旦你的個人情況發生了變化,或者美國的法律發生了變化,或者你的國家國情發生了變化,你都可以在合理的期間內提出申請。 

比如,你修煉某個功法,之前在中國是合法的,後來開始迫害,你來美國已經數年了,那麼從開始迫害起,6個月之內提出申請就符合庇護的要求。 

比如,你來自伊斯蘭教國家,到了美國三年後改信基督教,而你的家鄉歧視基督教,回國有死亡的危險,那麼你也可以在改信基督教之後馬上提出申請。 

再比如,你在美國數年後,參與了海外的反對派組織,經常抗議政府,變成了反對派的成員,那麼你也可以提出申請,而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 

重新獨立申請

如果你的案子在父母的案子中,或者你是夫妻申請人的一方,從原來已經遞交的庇護中獨立,單獨提出申請,雖然過了一年,但也不受一年的期限限制。 

遇到特殊的情況 

假如你在來美350天左右遇到車禍或者疾病住院,過一陣子出院後,已經超過了365天。或你被警察抓,被關了2個月後出來,也超過了365天。這些特殊的情況都可以使你在一年後繼續申請庇護,而不會被拒絕。 

重要的是,一年期限,是指移民局收到申請信。如果你郵寄的時候已經到了365天,請一定把郵寄的信封郵戳紀錄拍照保留,作為在365天遞交的證據。雖然移民局收到的時候已經是366天了,但往往也會接受。最後一天如果是週六、週日或節假日,那麼會自動往後延續到正式上班的那一天。 

以上的幾個特殊情況,前面兩條最常見,如果你屬於這些特殊情況,都可以在一年後申請庇護。 

凡是超過一年的庇護申請,要請律師準備一個對「一年期間」(one year brief)的詳細解釋,這樣移民官就會明白,以防一些移民官不管青紅皂白,一看超過一年就直接送到法庭。(筆者碰到過這樣草率的移民官,最終在法庭上申請人還是獲得了庇護批准)。

註:鄭存柱從事庇護業務十多年,接受過移民上訴委員會認可的移民法系統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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