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名Uber司機被控非法載客取酬罪名成立,被判罰款3,800至4,500元。Uber對裁決感到失望。
警方於去年4至6月派員「放蛇」假扮乘客,拘捕28男1女司機,控以「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其中一名印度裔男被告早前已認罪。
判官杜浩成裁決時表示,根據現行法例,控方只需要證明司機是得知車程將會收費,及有證據顯示乘客有付款。案中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是基於載客取酬以外的原因,展開涉案的車程,各被告都是意圖去收費,而乘客亦在車程結束後不久便已支付車費,因此裁定28名被告罪名成立。考慮其中3名被告有停牌紀錄,罰款4,000至4,500元,另外25名被告全部罰款3,800元。
裁判官又強調,公共政策必須要考慮重大的科技突破,本案涉及的個人化的點對點載客服務,在2015年已受到關注。但由於法庭沒有相關證據,反映現時問題的嚴重程度,因此不作評論,但希望有關部門能「儘快修補這個問題」(will soon remedy the position)。
運輸署回應指,會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向犯罪車輛的登記車主發送暫時吊銷該車輛牌照的通知書。又指政府對網絡或手機程式召喚出租汽車持開放態度,但必須合乎法規,以保障乘客利益和安全。
Uber發新聞稿指,對裁決感到失望,認為裁決不但剝奪了其夥伴司機掌握靈活經濟機遇,更是香港邁向成為智慧城市的絆腳石。Uber又指已有百多個城市的政府,對汽車共乘作出回應並改善機制、立法規管。早前本港消費者委員會,以及香港中文大學對點對點交通服務選擇的調查,都顯示香港人對汽車共乘的強烈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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