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年一個委員會在討論橫洲發展期間,當時仍是議員的梁國雄被指搶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檯上文件,因而被控藐視立法會之罪。案件在裁判處被裁定本罪不適用於檢控議員,控方政府決定了上訴。

政治這回事,公說公理婆有婆理,要政治解決一係發動社運,二係換屆選舉之時改變遊戲參與者的人數比例,從而改變權力關係的消長。政治行為拿到司法解決,從來問題多多。本案要嘛政府不應提控,一件小事而已。要嘛就必然上訴到底,因為法庭裁決等於授權議員搶文件這行為合理,之後各家各派議員都要大搶特搶,不搶者自然會備受投票者的壓力。

其實這名裁判官不夠政治化也不現實。理論上自從99年李國能在居權案的判詞中授權了全港各級法院都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該案的裁定引來第一次人大釋法,但釋法只係改變了居港權的裁定,沒有推翻各級法院已被授予的「違憲審查」權力。(Constitutional Review)

大家若不善忘,當記得有裁判官在民間電台被控非法廣播案引用「基本法」及「人權法」所賦予的傳播思想自由,判所有被告無罪,但上訴後這權力被剝奪了。涉及人權,三權分立等這類具爭議性的案件,作為裁判官除非有信心寫下絕佳的法律理據,必為上級法庭所認同及支持,否則還是轉介案件到上一級高院較為現實。梁國雄案的法官顯然信心十足,理據看來也不錯,但政府還是必然因政治理由而上訴到底的。

從政府的立場看,此例一開,唯有從此不帶同保密的文件到立法會開會而已。從普世議會的習慣看,三權既然分立,議會之內的紀律問題理當交回議會自己解決,法庭加以干預是不尊重已經全數是某一類別選民產生的議員的自主權力。

兩邊的論述,不都是很有依據,大家都耳熟能詳了嗎?但在過去數年,無任何選民授權的司法系統對立法權的干預還少嗎?三權分立已經變了三權合作,不是既成事實的新文化了嗎?議員要抗爭未遲,要發動市民一起出來抗議法官自我充權也從來不遲,亦一定有效,只是食政治飯的人不願多事的今天,還有甚麼好怨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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