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議員被控公職人員行為不檢案,在上星期就法律觀點進行預審,本文寫的時間在法官作出裁決的5月31日之前,刊出在裁決之後。所以不會對法官的法律裁定有任何影響力,自然筆者也不是見了裁決作「馬後炮」討論,是純法律的思辯。

李柱銘作為辯方律師的技巧是想爭拗法庭根本無權處理本案,因為是三權分立之下立法會議員收取獻金不申報是立法會的家事,只是議員的紀律問題,法庭不應干預,並以英國國會為例。第二技術位是指立法會保障了議員的言論免責,故梁國雄當日就「捍衛編輯採訪獨立自主」的發言內容及梁國雄的個人利益登記冊,皆不應被呈堂作為證供,以免影響議員在立法會內的言論自由。

先說第一項,近年法庭干預議會運作的例子已經多不勝數,去年才DQ了兩位議員的資格,因為沒有適當完成宣誓。法庭連立法會主席重新監誓的權也否定了。民主派的議員更長年長月用大量的司法覆核變相邀請法院審視立法會的事務的合法性。今次涉及其實是更為嚴重的貪腐事件,公眾會支持法庭不干預嗎?由於並無法例禁止議員收取不當金錢,就只有一套利益申報制度。若法院不得干預,議員不見得會更加自律,反而會大貪特貪,貪污合法化,議員頂多不能連任而已。第二項更是似是而非,立法會的發言本是公開紀錄,全世界都可以在Hansard上讀到;上埋網,反而不能或不應在法庭上引用?引用並不是追求其言論自由的內容,只是旁證被告不申報是故意的(willing)。利益申報表亦一樣,傳媒時時會查閱,法庭反而是個禁止資訊的地方嗎?

必須指出,上述的法律爭拗與梁國雄是否犯了公職人員行為不檢之罪,全無關連。要入罪還需控方證明五大元素。無疑法律上一些資料不能呈堂以免引起法官或陪審員的偏見,例如犯罪紀錄,但連公開文件也不能呈堂,法官裁定合理也是怪事。一般而言,法官並不容易自我設限不審閱與案有關事情,公眾也不高興事件的真相不在法庭儘可能披露,本案法官若作出不能服眾的裁定,律政司也一定上訴,結果也只是延長審訊的過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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