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標題並沒有寫錯,也並非犯了邏輯謬誤,而是確有其事的荒誕現況。

特區政府首先違反《基本法》,肆無忌憚的取消不少立法會選舉參選人的資格,由2016年訂下的確認書設下關卡篩走參選人開始,至今天無法無天的自訂規例不斷取消參選人的參選資格,都是肯定的漠視《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訂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剝奪港人應有的人權,《基本法》第二十五條不是說了「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嗎?

特區政府不單粗暴剝奪港人的被選舉權,還否定選民的選票,把已在選舉勝出進入議會的議員趕出立法會,漠視《基本法》第七十九條訂定的七種立法會議員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借宣誓小風波取消他們的議員資格,可有問過投票給他們的十多萬選民?

原來特區政府又違反了《基本法》,陷中共政府於不義,逼使領導人違反第二十二條訂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又再一次以人大釋法破壞特區的「高度自治」。

這個「高度自治」,清清楚楚寫在《基本法》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區政府不斷閹割香港的自治權,行政局、立法會已相繼淪陷,已經盡被保皇親共派操控,隨著中共笛子起舞。

而司法制度也岌岌可危,若中共肆意以人大釋法凌駕本地的獨立司法,特區便成為大陸城市一般,《基本法》第五條訂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豈非成為泡影?

最悲哀的是最近新任特首林鄭月娥為篩走「不合意」的立法會補選參選人的胡言亂語。因取消參選人資格引發歐盟的高調批評,指特區政府已「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損害香港作為自由與開放社會的聲譽」,林鄭月娥的回應是繼續以「我說了算」的橫蠻手法,誣指參選人「鼓吹港獨或自治」,並稱「地方自治」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林鄭月娥的語言「偽」術眾人皆知,但這一次把「地方自治」這「一國兩制精神」也摧毀,把基本法所訂定的「高度自治」、「五十年不變」也視若無睹;把中國在《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條(二)承諾的「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也拋諸腦後,若林鄭說法正確,特區不得有「高度自治」權,豈不是說《基本法》違反了《基本法》?真是荒天下之大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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