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從來不明白,為何案件在審理中時公眾不應討論,法官不應聆聽公眾的聲音作為審案斷案的依據,特別是當所斷的案依賴的是道德良心的原則之時,公眾的意見尤為重要,因為判定一個社會的良心應該是社會的整體大家,而不是一個法官及幾個律師在法庭之中的討論就可以代表到一個社會的價值觀。 公民抗命輿論罪,大家講的太多,但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者佔了大多數,包括法官。我們如何可以依靠法庭之內幾個人的智慧決定何謂公民抗命?本欄十年來今天第一次談及台灣的法律及案例,並不離題,也是與我們息息相關,因為台北地檢處及法院處理2014年「318太陽花學運」一案的過程及司法原則,足可以戒為全球華人處理「公民抗命」同類案件的借鑒。

據台北地院行政庭庭長廖建瑜說明,在林飛帆,陳為廷等學生領袖共22名被告的抗辯理由是「公民不服從」,這是前所未有的,台灣用的中華民國憲法中並無這樣的概念,難怪被告之一的黃國昌得知獲判無罪之後,讚賞判決,是具有憲政民主的高度,從這高度肯定了公民抗命,也將台灣的法治水平推向了文明世界前列的高度。

這是不假的。筆者隨便上網一查,便找到一份數十頁之長的法學論文討論何謂公民抗命及這一概念應如何應用到本案及香港的雨傘運動之中。討論案件提出司法意見在台灣以至在大陸法系的司法中十分普遍,而且廣受尊重,成為判案的依據。在香港,這樣做是妨礙司法公正,是蔑視法庭。

庭長廖建瑜的解釋,法庭是依據辯方提供資料,法官自己另外蒐集的資料,再綜合台灣內外學說,為「公民抗命」這一概念定下七項原則要件。318佔領運動符合這七項要點,所以宣判無罪。

這七項要點筆者在另的文章完整引述,大家上網也不難找到,所以也不在這裏重覆,這些原則包括非暴力,先窮盡其他與政府對話爭取的手段,抗議手段有助於訴求目的的達成,行為公開,對社會的利益多於對社會的傷害等等。

太令人感動了,中國人社會的司法制度一樣可以創製出文明先進的人權觀念,台灣社會做得到;香港社會何以反而在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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